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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1

 

 

 

义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沈阳等11个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财金〔2015166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创新,提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1.要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2.要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部门认为其他不予公开的事项需报金融办审核。二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双公示”公示部门对公示信息全面把关,对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工作任务

1.公示责任主体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政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

2. 公示内容和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公示各部门经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各部门上报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事项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号或居民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不公开))、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生效日期、许可截止日期、当前状态、许可机关和备注等信息。

各部门上报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号或居民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不公开))、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立案日期、处罚决定日期、当前状态、处罚机关和备注等信息。

3. 公示窗口和方式

各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报至“信用义乌”网站公示,“信用义乌”网站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浙江”、“信用中国”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等。

各部门可通过接口对接或前置机的方式上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也可通过电子文档(excel)或直接录入的方式进行上报,鼓励已建立相关信息系统的单位采用接口对接或前置机的方式上报。具体对接规范和报送操作手册另行下发。

四、推进计划

整个“双公示”工作分两步实施:

1.启动报送阶段(201511-201512月)

各部门抓紧梳理汇总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1210日起通过“信用义乌”网站启动报送,20151231前完成201511日以来的所有历史数据报送。行政处罚信息正常报送后,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系统不再继续报送。

2.完善提升阶段(2016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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