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第381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2014年第649号令)、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关系和谐社会建设,是实施社会善治行动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附件1),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管理服务。
(二)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流浪乞讨人员动向,加强救助、管理、打击工作经验交流,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信息联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开展人性化的救助服务
(三)依法界定救助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求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方能得到救助。对以乞讨为生活方式或者以乞讨为敛财目的、拒不提供个人真实情况的求助人员不予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作特殊处理。
(四)明确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义乌市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定点医院如下:综合性病人治疗定点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稠州医院、復元医院、东方医院。精神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市精卫中心。
(五)严格救助程序。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求助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劝其离站。
(六)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帮助其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七)完善救助方式。要在窗口地区、繁华地段、重点街路和车站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畅通救助渠道,创新救助方式,有效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八)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大力支持救助管理站依法开展救助工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
市民政局: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对进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生活用品、住宿等生活保障服务;强化站内管理,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认真落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寻亲、返乡、安置工作。配合公安、行政执法、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督促各街道(镇)做好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
市政法委:协调推动各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检查考核。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镇街,进行督查、挂牌督办,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中不达标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市宣传部:组织协调市级新闻媒体积极关注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开展正能量宣传。有针对性地加强言论、评论报道及舆论引导、监督工作,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教唆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依法定罪从严处罚。扩大维权渠道,坚持全面维权,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会同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在合法范围内实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大化。组成专门的合议庭审理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中要坚持寓教于审,加强思想疏导,教育未成年被告人吸取教训,认罪服法。充分利用审判资源,发挥职能优势,参与延伸帮教,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对依法判处非监禁刑的流浪未成年被告人落实救助监护管教措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进行教育转化。
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从快批捕起诉。积极实施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政策,对于流浪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协助民政、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加强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站内管理工作,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联系民警,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按民政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指导辖区派出所配合属地政府和民政、行政执法、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市城管委:牵头做好主城区城市桥梁、涵洞、公园、广场的管理和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报告并协助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处置工作。规范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管理,妥善安排建筑工人的宿舍,加强在建工程和已建成未移交工地的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结合日常管理进行流浪乞讨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第一时间将信息反馈给属地政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宣传。
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做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加强对在街头、公园、广场、桥洞等公共场所露宿行为进行引导、劝导。及时处置影响市容市貌行为。配合属地镇(街)对收、捡废品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宣传。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及时劝导,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及时拨打110、120。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工作。协调各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收治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开展站内照料服务,加强对救助站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机构内相关人员医学常识、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规范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指导工作。积极支持并协助救助管理站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预防接种,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普及健康的生活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做好及时劝导、引导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劳动年龄段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就业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医护人员开展职称评定。
市财政局: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落实救助管理工作经费。按照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城管、卫生等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要重点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救助工作运行经费和临时救助物资经费。加强对救助专项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接送工作。做好所属道路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发生道路搭建栖身场所。指导对口行业主管企业做好各客运站及周边所属管辖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流浪乞讨人员动向。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区域性、专项性整治和救助行动。
市国资委:指导协调下属各集团公司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卫计委等部门做好各集团公司辖区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宣传。
市司法局: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援助;对于流浪人员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要做好疏导工作,并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
市民宗局:落实民族政策,配合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积极为少数民族求助人员提供民族政策咨询等服务。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少数民族流浪乞讨人员动向。
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校中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工作。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大力支持和指导救助管理站开展站内未成年人的教育,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将救助保护机构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本地教师职称评聘体系。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模式,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行为方式矫治等。
市信访局:配合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露宿街头信访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市妇联:配合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的妇女儿童救助管理工作。动员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妇女儿童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加大对流浪妇女儿童的关爱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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