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摸清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浙政办发〔2017〕143号)及《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浙污普〔2017〕12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普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包括义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市信息光电高新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冶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等,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4.集中式污染冶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经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浙江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统一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各类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并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结果、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公安、建设、交通、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工业园区配合镇街,各镇街负责,各方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