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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一、出台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险中的第六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的长期失能人员提供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将长护保险纳入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范围,能够更好地发挥大数法则和风险共担优势,实现全人群的互助共济,不仅是保障当前失能人员的民生实事,更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长护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省政府先后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建立长护保险制度,2016年人社部选择15个城市和两个重点省份率先开展试点,我省嘉善、桐庐两地因国家养老产业改革试点出台了长护保险配套政策,但目前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和规范。为加快建立长护保险浙江模式,省人社厅确定我市为长护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县市,鼓励我市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今年3月我市和省人社厅、复旦大学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共同推进我市长护保险制度建设,4月,长护保险实施意见初稿向省人社厅汇报获得充分肯定,我们也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医养机构、“两代表一委员”等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于7月1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并与7月20日正式下文。  

  二、主要内容 

  1.享受人群。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应当参加长护保险,经评估符合我市长护保险待遇享受标准,接受护理服务的失能人员,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2基金筹集。长护保险基金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分担,人均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3元。职工参保人员单位部分按缴费工资的2‰比例缴纳,按月平均缴费7.3元;退休人员及城乡居民财政补助部分以全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比例缴纳,按年缴费87元(月平均7.3元)。个人缴费部分均以全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比例缴纳,每人每年36元,职工及退休人员按月在医保个人账户中扣除。经测算按全市918865参保人员,基金收入合计11302万元,其中财政补助5574万元。 

  3. 待遇标准。长护保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其中居家上门护理平均支付标准不超出90元/天,基金支付80%;养护机构护理平均支付标准不超出90元/天,基金支付75%;医疗机构护理平均支付标准不超出130元/天,基金支付70%。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护理计划内费用基金100%支付。 

  4.第三方承办。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经办长护保险业务,以确定经办服务费用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1家第三方机构承办,所需资金由长护保险基金列支,费用总额不超出当年基金收入的3%。具体负责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护理机构日常管理和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失能评估团队建设和失能等级评估,护理计划管理和护理服务质量管理 ,长护保险费的审核、结算与拨付。 

  三、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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