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全市各单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制定主体。市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原则。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精简、统一、公开的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四)文件形式。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根据上级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形式的要求,政府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段落式发文,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文式发文进行区分。
(五)内容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存在模糊条款、兜底条款和保留事项。
(六)制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以下几项程序。
1.起草和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由主办机关牵头起草。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其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提请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立项。
2.评估论证。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组织评估论证。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还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3.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可通过政府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