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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2018年,市建设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等部门赴杭州学习考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验。根据省建设厅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在参照杭州等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二、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4.《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明确实施主体及协商比例。

  在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方面,明确加装电梯工作实行“业主主体”的原则,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幢或小区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便于实际操作,规定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为推动加装电梯工作实施并兼顾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明确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必须取得一、二楼住户的同意)并签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另外,为体现公平、促进共识、化解矛盾、推进工作,明确加装电梯协议和相关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引导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明确建设资金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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