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秦塘区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政策解释
一、选房条件(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套或多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但选择“秦塘府最小住宅户型”住宅的,只能选择一套且不得再选择其他住宅进行产权调换。
选择多套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最后一套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补助)应不小于该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20%。
选择商铺进行产权调换的,不受上述规定的比例限制。但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补助)后,不得再增加选择。
说明
根据秦塘区块产权调换原则,在不涉及“秦塘府最小住宅户型”的情况下,与之前下车门区块的选房条件一致。
例如,张某户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为500万元,选择价值420万元回迁房一套,需使用评估总价值400(即420÷1.05)万元,剩余评估总价值100万元。如继续选择住宅的,可在525(即100×1.05÷20%)万元范围内选择;如继续选择商铺的,价值范围不受限制。
与原政策相比,本区块产权调换原则主要针对“秦塘府最小住宅户型”增加了规定,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保障实际困难家庭能回迁一套小户型住宅房屋。需要选择“秦塘府最小住宅户型”的,只能选择一套且不得再选择其他住宅,但可以继续选择商铺进行产权调换。
二、回迁期房价款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在签订征收补偿补充协议时一次性结清房屋总价值补偿款中用于产权调换的部分(含补助)与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之间的差价;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分两次结算:
第一次结算为签订征收补偿补充协议时,需支付产权调换期房按预测绘面积计算得出的总价的70%。
第二次结算为产权调换期房交付时,需一次性结清产权调换期房按预测绘面积计算得出的总价的剩余30%部分价款、实测绘与预测绘面积差价款、实际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