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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按照城乡一体化、运作市场化、服务品质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物业管理体系,完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区物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体系。

  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加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强化镇乡(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社区(村)主体作用。

  依规管理,因地制宜。按照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坚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有序运作,根据城乡物业项目类型,坚持分类实施、市场运作、稳步推进。

  业主参与,共建共享。强化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作用,明确权利和义务,引导业主共建宜居小区、共享品质生活。

  二、明晰职责,建立三级物业管理体制

  1.明确区级部门管理监督职责。成立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副区长任组长,发改、住建、农办、城管、民政、规划、环保、工商、司法、公安、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综合协调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强化区住建局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区物业管理政策,对镇乡(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强化区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职能,配强工作力量。

  2.明确镇乡(街道)属地管理职责。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关系,调处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镇乡(街道)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城建或社区的副镇乡长(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街道配备2—3名、乡镇配备12名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3.明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职责。将物业管理职能纳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全面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助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委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调处各类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物业管理服务站,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人任站长,片区民警、城管执法队员兼任副站长,配备人员1—2名。

  三、积极引导,发挥小区业主自治作用

  1.规范业主大会、业委会运作模式。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运作和换届严格按照《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及时督促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对未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属地镇乡(街道)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代为行使业委会职责。业委会成立前或换届期间,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2.充分发挥业委会管理监督作用。业委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选聘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调解物业纠纷等工作。建立业委会工作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积极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审计。探索实施业委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制度,人员费用在业委会工作经费中列支。强化业委会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委会自我管理运作能力。

  3.规范物业费用的收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执行相关物业费用的收取与支付。物业费、停车费、经营用房租金等收入确保按时足额入账,不得擅自截留,对需要纳入维修资金账户的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对物业费、维修费、代付水电费等支出,做到实报实销。对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业委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缴,对经催缴仍拒交物业费的,依法予以追缴。建立物业费市场调节机制,鼓励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协商确定物业收费标准,并根据劳动用工成本等情况进行调整。

  四、完善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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