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因划船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22〕1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沿甬港南路分为东西两个地块,西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甬港南路,南至后塘河,西至彩虹南路,北至百丈东路,其中保留嘉汇国贸、东城百汇、荷花家园、荷花变、甬港豪庭等建筑;东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后塘河、南至百丈南路、西至甬港南路、北至百丈东路,其中保留甬港花园、甬港菜场、鄞州区江东幼儿园和百丈南路15号。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为准。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总户数约4835户,总建筑面积约35.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户数约4566户,建筑面积约26.7万平方米,非住宅户数约269户,建筑面积约8.5万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90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2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0日,划船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划船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划船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附件:
划船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划船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划船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沿甬港南路分为东西两个地块,西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甬港南路,南至后塘河,西至彩虹南路,北至百丈东路,其中保留嘉汇国贸、东城百汇、荷花家园、荷花变、甬港豪庭等建筑;东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后塘河、南至百丈南路、西至甬港南路、北至百丈东路,其中保留甬港花园、甬港菜场、鄞州区江东幼儿园和百丈南路15号。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总户数约4835户,总建筑面积约35.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户数约4566户,建筑面积约26.7万平方米,非住宅户数约269户,建筑面积约8.5万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一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28号)《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甬征估委〔2021〕1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予以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1年4月12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2001年建成),建筑面积略,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7227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5、住房困难补助。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6、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发6个月,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助。
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理按《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期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一级,套型为70档、80档、90档、100档、110档、120档、130档、140档(140档为复式、位于顶楼),具体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图信息另行公布。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签约套型面积统一抽签。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1年4月12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0年(期房),建筑面积略,无室内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9687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差价计算
(1)可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或者住房困难补助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2)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在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3)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4)产权调换房屋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被征收人须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其中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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