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因宁蔬果品批发市场(地块二)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分布在卧彩江两侧的地块:南侧地块为兴宁路42弄住宅、泵站;北侧地块为东至兴宁路42弄,南至卧彩江,西至宁蔬果品批发市场,北至兴宁路,具体门牌号为:兴宁路42弄22号、兴宁路42弄45号、兴宁路42弄46号、兴宁路42弄47号、兴宁路42弄48-2号、兴宁路40号(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35户,建筑面积约2800平方米;非住宅10户,建筑面积约16348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白鹤街道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5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93%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3%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2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蔬果品批发市场(地块二)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
附件
宁蔬果品批发市场(地块二)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宁蔬果品批发市场(地块二)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宁蔬果品批发市场(地块二)项目进行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分布在卧彩江两侧的地块:南侧地块为兴宁路42弄住宅、泵站;北侧地块为东至兴宁路42弄,南至卧彩江,西至宁蔬果品批发市场,北至兴宁路,具体门牌号为:兴宁路42弄22号、兴宁路42弄45号、兴宁路42弄46号、兴宁路42弄47号、兴宁路42弄48-2号、兴宁路40号(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总户数45户,总建筑面积约27148平方米,其中住宅35户,建筑面积约2800平方米;非住宅10户,建筑面积约16348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二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的通知》(甬征评专〔2017〕1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予以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0年10月15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20年(2000年建成),室内无装修,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335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5.住房困难补助。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6.临时安置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发6个月,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助。
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理按《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为位于鄞州区的宁丰铭庭安置现房,房龄3年,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共计140套,其中75档16套、95档46套,105档27套,115档36套,125档15套,具体安置房套型图、幢室号信息另行公布。被征收人按签约套型面积统一抽签,抽签时间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知。
宁丰铭庭安置现房预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0年10月15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一等结构,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3年(2017年建成),室内无装修,宁丰铭庭安置现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570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差价计算
(1)可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或者住房困难补助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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