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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丞路258弄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朗读

因贺丞路258弄地块项目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贺丞路258弄地块项目进行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李惠利医院(不含),南至王隘一村(不含),西至王隘路,北至贺丞路,具体门牌号为贺丞路258弄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号;贺丞路24号、王隘路112弄1号、王隘路112弄2号;王隘路118号;贺丞路240-1号、贺丞路240-2号、贺丞路242号、贺丞路242-1号、贺丞路244号、贺丞路244-1号、贺丞路246号、贺丞路246-1号、贺丞路248号、贺丞路248-1号、贺丞路250号、贺丞路250-1号、贺丞路252号、贺丞路252-1号、贺丞路254号、贺丞路254-1号、贺丞路254-2号、贺丞路254-3号、贺丞路238号、贺丞路258弄、王隘路116号、贺丞路214号、王隘北路、贺丞路22号(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总户数330户,总建筑面积约35000平方米,其中住宅306户,建筑面积约16200平方米,非住宅24户,建筑面积约13300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550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一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甬征评专〔2017〕1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予以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9年9月3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1998年建成),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0710元/平方米,如被征收房屋土地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5、住房困难补助。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6、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发6个月,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助。

  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理按《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为位于鄞州区的陈婆渡地块安置期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五级,套型为65档、75档、85档、95档、105档、115档、125档、135档,具体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图信息另行公布。陈婆渡地块安置房按签约套型面积统一抽签。

  陈婆渡地块安置期房预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9年9月3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0年,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陈婆渡地块安置期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609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差价计算

  (1)可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或者住房困难补助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2)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在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3)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4)产权调换增加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5)产权调换房屋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被征收人须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其中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和产权调换增加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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