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因仇毕坊AB地块二(二期)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19〕5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桑田南路,南至永达路,西至中兴路东侧支路,北至铁路,具体名称为宁波市江东通达钢材厂、宁波市江东东郊乡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个别名称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具体签约、搬迁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仇毕坊AB地块二(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仇毕坊AB地块二(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仇毕坊AB地块二(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附件:
仇毕坊AB地块二(二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仇毕坊AB地块二(二期)项目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仇毕坊AB地块二(二期)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桑田南路,南至永达路,西至中兴路东侧支路,北至铁路,具体名称为宁波市江东通达钢材厂、宁波市江东东郊乡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个别名称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非住宅2家,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
四、征收补偿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甬征评专〔2017〕1号)。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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