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引领”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秀洲区推进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工作,坚持全力推进与严格把关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部门与乡镇联动的原则,坚持申报推进和后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秀洲区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型快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产能落后的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部分 机构
第三条 为推进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秀洲区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分管主任和区科技局局长为副组长,区经贸、财政、人事、地税、国税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推进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经贸、科技、财政、人事、地税、国税等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区推进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职责:确定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预审工作,协调、解决预审工作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区推进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辅导、监督检查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上报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科技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的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情况进行预审;地税、国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归属分别对主管申请企业的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和职工人数情况进行核实;人事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的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和大专学历以上人员进行核实;经贸部门对申请企业经营销售、是否存在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产能落后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部分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所划定的八类高新技术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性经营除外)。
第八条 申报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6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四部分 预审程序
第九条 各镇、街道、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在年初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提出本地本年度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名单,交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并通知相关企业积极申报。
第十条 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或领导小组各成员对拟申报企业进行辅导,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