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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租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租赁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有效预防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发生,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6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的范围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租赁企业是指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生产性租赁企业。
二、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主体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实施欠薪保证金制度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的收取、支付和管理。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账户由所在镇、街道、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所在地”)按规定设立,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欠薪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实施,区公安、经贸、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和有关银行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欠薪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一)欠薪保证金实行缴纳与退还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二)新办租赁企业应取得所在地项目准入意见和按规定缴纳欠薪保证金后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已开办的租赁企业按规定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到所在地缴纳欠薪保证金。
(三)缴纳标准
1.新办租赁企业。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租赁企业,于初次登记注册时暂按注册资本大小缴纳欠薪保证金。企业注册资本在5万元(含)以下的,缴纳2万元;注册资本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5万元;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缴纳10万元。新办租赁企业注册登记满6个月后,于次月按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3至6倍补足欠薪保证金。
2.已开办的租赁企业。按本企业今年上一季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至6倍缴纳欠薪保证金。
(四)退还条件
租赁企业破产、歇业、迁移、注销或取得自有产权生产用房三个月后,经所在地核实,已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存在拖欠行为的,欠薪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全额退还该业主。
四、欠薪保证金的支付
对已缴纳欠薪保证金的租赁企业,如发生欠薪纠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仲裁等法定程序,依法核实企业欠薪人数和欠薪金额,确认涉案企业无力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所在地可在该企业所缴纳的欠薪保证金专户中,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先行支付的数额以职工实际被拖欠工资总额为限,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欠薪保证金。职工从欠薪保证金中先行领取工资后,不足部分有权依法继续追偿。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证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后,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在15日内予以补足。
五、其他事项
(一)进一步健全对生产性租赁企业的联合监管机制。区发改、经贸、劳动、环保、安监、工商、供电、消防等部门要严格租赁企业准入机制,加强租赁企业监管。对租赁企业开业、歇业等环节以及发生欠薪行为等情况加强信息互通,对于恶意欠薪行为,要加大联合处置力度,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生产性租赁企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相关责任。租赁企业应与出租方签订劳动监管责任书,要向出租方作出书面承诺,愿意接受出租方的日常监管。出租方办理出租手续时,要向所在地作出对租赁企业落实工资支付监管责任的书面承诺书。出租方有权查询租赁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督促租赁企业缴纳欠薪保证金。凡租赁企业发生欠薪事件导致未能全额支付职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出租方先行垫付,欠薪事件发生时,出租方业主要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协助所在地做好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对租赁企业的信用监管。有关部门在对租赁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信用评级时,欠薪保证金的缴纳情况要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如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欠薪保证金的租赁企业,列为劳动、工商和税务等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对有能力支付而未及时支付或者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规避支付工资的业主,相关部门要通过媒体和信用平台予以曝光,纳入监管黑名单。
(四)进一步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确保每个镇、街道、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50万元的应急周转金处于实际运转状态,以应对各类突发劳资事件。
(五)各地对租赁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收取成效将作为区政府对各地劳动保障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六)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