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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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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嘉兴市秀洲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步伐,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秀洲区实际,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实施拆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事先制定被拆迁地块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被拆迁人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由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易地新建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鼓励实行多、高层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限制易地新建安置。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采取易地新建安置。安置方式需报区政府审核同意。

第六条  安置地块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报区政府审核同意。

第七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具体的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形式、临时安置过渡费、双方结算的差价、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应积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框架结构的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具体重置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和临时用房、简易房按附件1、附件2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被拆迁房屋补偿后产权归拆迁人。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和装潢设施按残值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确定。

突击装潢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原批准的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计入被拆迁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在拆迁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未到期限者,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迁人按残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过渡费标准由拆迁人按当地房屋租赁价格确定,过渡费发放期限为:

(一)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出旧房钥匙之日起至领到安置用房钥匙后4个月;

(二)采取易地新建安置的,由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出旧房钥匙后4个月。

第十四条  搬家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按当地搬家所需费用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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