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秀洲区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切实规范我区初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维护排污权交易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嘉政发〔2010〕4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施行前(即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在控制区域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将排污权指标分配给排污单位,并征收有偿使用费的行政行为。
排污权指标是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按照《嘉兴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嘉环发〔2009〕8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量核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嘉环发〔2009〕137号)和《秀洲区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等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定,并经企业确认的排污指标。
第五条 环保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和有偿取得的指导、监督与管理。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初始排污权交易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七条 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权后,不免除其他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取得
第八条 排污单位可按5年或20年使用期申购初始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其中2002~2003年已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按20年使用期申购初始排污权。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导价:
(一)5年使用期:化学需氧量(COD)2万元/吨,二氧化硫(SO2)0.5万元/吨。
(二)20年使用期:化学需氧量(COD)8万元/吨,二氧化硫(SO2)2万元/吨。
第十条 为鼓励排污单位申购初始排污权,根据申购时间给予阶梯式价格优惠出让。在年3月31日之前付清有偿使用费的,给予最高40%的优惠;在至期间付清的,给予最高30%的优惠;在至期间付清的,给予最高20%的优惠。
第十一条 初始排污权优惠申购时间至年12月31日止,逾期申购的一律视作新增排污量,交易价格按照《嘉兴市秀洲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秀洲政发〔2010〕18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在秀洲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但未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申购时原则上不享受价格优惠。
对已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或项目,当其实际排污量(经环保部门确认)超过核定排污量时,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补办手续,其超出部分视作新增排污量,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办法》执行。
第三章 初始排污权的申购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申购初始排污权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嘉兴市秀洲区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
(二)《嘉兴市秀洲区初始排污权购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