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级机关有关部门:
《秀洲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秀洲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提高停车场地设施的利用效率,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城镇建成区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是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收益管理的原则,作为资源占用成本、调控交通结构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的合理补偿,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第三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全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工作,配合做好全区经营性停车场(库)道闸设置的指导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价格违规查处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区经营性停车场(库)道闸设置的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嘉秀集团、秀湖集团和各镇、街道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库)的设置情况,对停车收费区域实行动态评估,适时调整收费区域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 秀洲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道路停车泊位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化收费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和发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国资)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 利用政府(国资)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停车费收入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收取。
第九条 政府定价停车收费采取分区域时段计时收费或包月收费。
(一)政府定价的分时段计时收费根据不同时段确定收费计时单元。
白天以一个小时为一个收费计时单元,夜间以二个小时为一个收费计时单元。单次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免费停车时间。
(二)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开放式老旧居民小区,附近居民车辆占用周边道路(含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的,可凭有效证明享受在特定区域、时段的包月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停车收费工作,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性停车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