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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产业基金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6〕11号)、《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秀洲区秀湖创业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产业基金的初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今后视运作和管理实际经区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投入。
第五条 产业基金的宗旨是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区实体经济的投入,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集聚,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三个层次,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运作。
第七条 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主任,区政府分管工业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授权嘉兴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嘉秀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含指定子公司,以下简称“代行出资人”)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嘉兴市秀湖创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是产业基金的基金法人机构。
第九条 基金公司委托嘉兴市秀洲区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管委会要求和代行出资人的委托,按照委托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审定产业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设立、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组建、重大项目直投等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履行管委会办公室职责,筹集落实产业基金出资资金,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及基金投资决策,对产业基金进行信用信息监督,审核产业基金产业投资方向,负责产业基金登记管理和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开展基金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代行出资人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 金控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筛选各部门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事项,定期向代行出资人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环保、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并根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和市禁止、限制发展行业。设立的各类基金应在秀洲区注册。
一般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以及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等投资模式,重点以定向基金模式为主。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金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对投资对象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产业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或投资对象股本总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种子基金、天使基金不受25%参股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报管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选聘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二十一条 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在秀洲区注册;
(二)投向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装备、军民融合、现代服务业等产业;
(三)投资于秀洲区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参股金额;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五)除基金管理人和代行出资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六)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报管委会批准后可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