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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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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升我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75号)精神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的意见》(嘉建〔2017〕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根据不同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二)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三种方式。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四)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常态化。

二、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以下简称“四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的家庭

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人

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及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四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员组成。

2.第二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的子女,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

35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3.第三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4)由福利院抚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并已参加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

(二)申请人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人为所持有的“四证”上规定的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如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三类申请家庭除分别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秀洲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秀洲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秀洲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3.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在申请之日(含)起上一年内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之日(含)超过一年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

2)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需满三年。

3)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子女又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4)申请家庭成员不能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

(二)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核定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包括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以及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3.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指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4.截止到申请之日(含),离异不满五年且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有住房面积[包括至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转让的],按离异时人均住房面积(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5.属第三类保障家庭的,已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但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在申请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日(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该套住房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范围;但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三)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住房情况

1.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他房屋,在申请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门诊规定病种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证明。

五、申请审核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就近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文书未明确子女抚养权问题的,需提供离异双方人员与子女共同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如一方已故须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日(含)的上一年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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