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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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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档案征集工作,防止散存、散失在社会和个人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损毁和流失,有效保护和利用宝贵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秀洲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征集,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档案馆的行为。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 征集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档案征集范围:

(一)反映秀洲革命历史时期的文件、手稿、信札、标语、票证、回忆录、革命历史文物等;

(二)秀洲籍或在秀洲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知名人物在秀洲活动时期形成的讲话稿、题词、自传、日记、照片、录音(像)、信札、著作、碑文、画卷、史稿、个人收藏及使用过的实物等;

(三)反映秀洲历史文化情况的城乡建设、重要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变迁、知名企业、老字号形成的文件、布告、图纸、照片、影像、报纸、宣传册、旗帜、牌匾、证章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四)秀洲各个历史时期的报纸、刊物、著作、契约、票证、钱币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五)反映秀洲人民生活、风俗民情、地方掌故、民族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画册、手稿、信札、商标、广告、家谱、证章、地图、字画、工具、实物、工艺品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六)文革时期群众组织的档案资料,包括各种小报、照片、漫画、像章、邮票、连环画、火花、陶瓷、搪瓷、宣传画、票证、粮票、下乡知青等档案资料;

(七)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档案征集方式:

(一)接受移交:征集范围内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接受捐赠:非国家所有的反映本地区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鼓励档案持有人主动向国家档案馆捐赠;

(三)接受寄存或代为保管: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差,愿意寄存的,档案所有者与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档案馆提供寄存或者代管服务,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四)征购:对于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属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持有人愿意出售的,视具体档案的价值,经过双方协商,进行收购或征购;

(五)仿真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持有人不愿意捐赠、出售、寄存或代为保管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档案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其持有人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的档案室或者区档案馆移交。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禁止出售或非法转让。

第八条  可以跨区域或者向境外征集档案资料。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九条  搜集征集线索。征集人员借助媒体、网络和其他方式搜集征集线索,与征集对象建立联系并跟踪关注,向征集对象详细说明各项规定和其享有的权利,做到依法依规征集。

第十条  鉴定。为确保征集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判定其价值,严格馆藏准入制度,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成立档案鉴定委员会进行评估、鉴定。委员会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其成员应为3名以上单数。

根据所鉴定的档案的形成年代、数量、原始性、特殊性、完整性来综合分析拟征集档案的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在确认所鉴定档案符合进馆标准后,根据其价值划定管理等级(分一、二、三级),并提出科学管理与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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