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档案征集工作,防止散存、散失在社会和个人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损毁和流失,有效保护和利用宝贵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秀洲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征集,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档案馆的行为。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 征集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档案征集范围:
(一)反映秀洲革命历史时期的文件、手稿、信札、标语、票证、回忆录、革命历史文物等;
(二)秀洲籍或在秀洲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知名人物在秀洲活动时期形成的讲话稿、题词、自传、日记、照片、录音(像)、信札、著作、碑文、画卷、史稿、个人收藏及使用过的实物等;
(三)反映秀洲历史文化情况的城乡建设、重要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变迁、知名企业、老字号形成的文件、布告、图纸、照片、影像、报纸、宣传册、旗帜、牌匾、证章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四)秀洲各个历史时期的报纸、刊物、著作、契约、票证、钱币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五)反映秀洲人民生活、风俗民情、地方掌故、民族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画册、手稿、信札、商标、广告、家谱、证章、地图、字画、工具、实物、工艺品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六)文革时期群众组织的档案资料,包括各种小报、照片、漫画、像章、邮票、连环画、火花、陶瓷、搪瓷、宣传画、票证、粮票、下乡知青等档案资料;
(七)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档案征集方式:
(一)接受移交:征集范围内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接受捐赠:非国家所有的反映本地区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鼓励档案持有人主动向国家档案馆捐赠;
(三)接受寄存或代为保管: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差,愿意寄存的,档案所有者与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档案馆提供寄存或者代管服务,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四)征购:对于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属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持有人愿意出售的,视具体档案的价值,经过双方协商,进行收购或征购;
(五)仿真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持有人不愿意捐赠、出售、寄存或代为保管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档案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其持有人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的档案室或者区档案馆移交。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禁止出售或非法转让。
第八条 可以跨区域或者向境外征集档案资料。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九条 搜集征集线索。征集人员借助媒体、网络和其他方式搜集征集线索,与征集对象建立联系并跟踪关注,向征集对象详细说明各项规定和其享有的权利,做到依法依规征集。
第十条 鉴定。为确保征集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判定其价值,严格馆藏准入制度,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成立档案鉴定委员会进行评估、鉴定。委员会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其成员应为3名以上单数。
根据所鉴定的档案的形成年代、数量、原始性、特殊性、完整性来综合分析拟征集档案的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在确认所鉴定档案符合进馆标准后,根据其价值划定管理等级(分一、二、三级),并提出科学管理与保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