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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1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
第三条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应当遵循房地一体、一户一宅、依法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资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秀洲国家高新区协作做好街道办事处的发证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现场踏勘、测绘;
(三)受理、初审;
(四)公告;
(五)审核;
(六)登簿;
(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条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的房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一致;
(二)一户一宅,因继承等情形除外;
(三)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已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或其它合法权属来源证明;
(四)房屋已竣工且符合城乡规划;
(五)已完成权籍调查并取得相应成果;
(六)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七)建房时户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区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前,应委托不动产测绘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宅基地及住房进行测绘,并取得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
第八条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的,应当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实地查看内容包括房屋现状与规划要求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相符、房屋四至墙界是否清楚等。
第九条 在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时,应区分合法建造面积和超占建造面积。实际面积超过批准面积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只对合法批准面积予以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超占面积部分只在权属证书附记栏及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作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