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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
机构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机关有关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秀洲区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
实施细则
根据新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外资除外),面向社会举办从事文化课程类培训服务(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除外)的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
第二条 民办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或者公司登记。
第三条 正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 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非营利性的需提前向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营利性的需向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民办培训机构应以预登记或预核准的名称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第六条 设置条件
1.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良好;个人举办的,应具有中国国籍,国内定居,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2.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3.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比例和职责,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4.民办培训机构选址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招收幼儿段及老人的办学楼层需在3层及以下,小学段4层及以下,初中以上(含)在5层及以下,凡同一培训机构招生有多个年段,按最低年段要求设置楼层。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