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林、渔)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秀洲区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秀洲财执农〔2015〕67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秀洲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的各类农(林、渔)业项目。农业救灾资金、以奖代补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等资金不适用本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农业项目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规范实施、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建立区农业发展项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经局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农经局、区供销合作总社、区国土分局分管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局,分管产业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区农经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技术指导、项目验收、绩效自评等;区财政局负责政策制定、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与监管、绩效评价等;各镇(街道)负责项目组织申报、日常管理、项目初验等;建设主体应编制项目方案、申报与实施项目和规范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农业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秀洲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秀洲农〔2016〕118号),建立区级项目库。申报中央、省、市和需区级立项的农业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七条 各级专项资金下达后,区农经局根据要求编制申报指南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镇(街道)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传达信息,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如实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真实性作出承诺;项目申报材料由镇(街道)初审并填写《秀洲区农业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后一并上报区农经局。
第八条 区农经局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单数),由项目管理、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
第九条 专家组根据项目基础条件、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提出评审意见;区农经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重点领域、扶持对象和扶持环节以及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及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拟立项的项目与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经区农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信息采集系统”。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区农经局和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要确定项目管理负责人,并加强对建设单位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负总责,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实施时间等,如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调整或终止时,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要求定期如实向镇(街道)上报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要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区农经局。
第十四条 区农经局要加强项目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建设,加快建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