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秀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嘉兴市秀洲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中毒事件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发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秀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技术机构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秀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经济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切实有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指挥部职责
根据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向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培训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履行情况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
(2)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公共卫生相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3)区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区经济信息商务局: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生产、生活必需品等生产、储备和调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5)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对经营性娱乐场所及网吧的卫生管理,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公共场所的传播扩散。
(6)区民政局:负责事件所涉及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和其它善后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9)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乘座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紧急运送,协调港航管理部门做好疫区的内河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1)区农业经济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做好与卫生部门对相关疾病的信息互通工作;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源头监管和农药经营与使用的管理,预防和处置农药中毒和种植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
(1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各类卫生应急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收集各类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中毒事件的信息,并进行监测、分析、预测、汇总、报告;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组织及储备;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责。
(13)区安监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组织相关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置。
(14)区市场监管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及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负责流通领域、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传播扩散。
(15)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区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和指挥部交办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2.2.1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指挥部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各镇(街道)应急指挥部要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办公室或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指导各镇、街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承办救灾、反恐、突发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区卫生监督所 协助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并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4.3医疗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隔离、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发生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区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82082947)。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预警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区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2)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3)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3.3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