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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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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嘉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地震灾害和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秀洲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

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领导、区科技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商务局、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区科技局(地震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经局、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土分局、区消防大队、区红十字会、供电、人寿、人保、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增加其他区级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驻嘉部队、武警部队、消防大队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上级及外市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

  (9)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0)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1)执行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2)部署、监督 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3)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14)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区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分管地震工作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各应急工作组保持联络,掌握、检查和协调各地震应急工作组工作情况;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等。

2.1.4  区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由区指挥部派往灾区的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灾区所在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组成。

2.1.5  区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区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涉外事务、震害评估、新闻管理等工作组。

2.2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地震灾害事件,区抗震指挥部应对工作分别启动I、II、III、IV级应急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指挥部担负领导和组织实施。区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嘉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如果一般地震灾害涉及2个或以上县(市、区),则由市指挥部负责该次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区级抗震指挥部做好本区域的各项救护、抢险、宣传、安置等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情况报告

4.1  震情速报

我区区域内发生有感以上地震,区科技局(地震局)利用省地震局提供的实时地震观测数据与速报信息向区政府报告震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灾情报告内容: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了解的情况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在地震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了解的情况报市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驻秀洲部队、武警部队、地震、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的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部门配合省、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重要场所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发布信息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舆情炒作。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灾害结束与总结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供电、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民政、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地震等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和其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区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调查总结报告。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机场、铁路、公路、港口、通信保障等先期保障工作。

1)地震、建设、民政等部门迅速开展灾、震情调研等工作,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区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的有序运转,及时组织修复恢复运转。配合上级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区级应急处置

区政府启动地震应急I或Ⅱ级响应,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组织实施本市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部署灾区镇(街道)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区指挥部。

6.1.3.1  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做好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上级指挥部联络畅通,及时报告信息;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2)协调驻秀洲部队、武警嘉兴支队、区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3)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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