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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秀洲区规模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规模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规模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五水共治”,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根据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对限养区内暂且保留下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规范管理(以下简称“规模场”),制定如下办法。
一、规范提升目标
在前期坚决关停拆除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乱”养殖场(户)基础上,按照“区镇联动、部门会商、强化监管、合力推进”的原则,共同解决限养区内已整治达标规模场因历史原因造成审批手续不全的遗留问题,办好畜禽用地备案、环境评价及防疫条件审查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使之规范、合法和可持续发展,对整治未达标的规模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关停。
二、规范提升对象
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决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56号)精神,将限养区内符合畜牧业规划,常年存栏猪50头以上、奶牛10头以上、肉羊100头以上、家禽2000羽以上的养殖场(其它畜禽按标准折算)列为提升对象。
三、规范提升标准
1.有明确的法人主体。
2.按“两分离、五配套”标准配置治污设施且运行正常,粪污处理必须实现零排放,有必要的有机肥、沼液等使用、运输或水达标排放和监测记录。采用农牧结合、生态利用消纳的,有稳定且匹配的耕(林)地,配备必要的沼液输送车、管道浇灌设施、沼液储存池等,也可委托其他加工服务组织进行综合利用,但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通过生化或工业净化处理的,须配套有效的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监测。具体按《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进行验收。
3.病死畜禽尸体均要及时处理,可自行配置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也可有偿委托当地政府指派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集中收运处置。按规定建立完备的处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