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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秀洲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探索用能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根据《浙江省“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浙政发〔2013〕44号)和《秀洲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秀洲政发〔2014〕20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探索建立适应秀洲区经济发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用能总量信息监测预警、指标配额管理、指标交易运作等机制,切实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节能降耗水平,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交易办法
(一)交易对象
全区范围内,除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外,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列入交易范围企业所有新增用能项目和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
(二)交易内容
以用能总量指标配额为交易内容,即由政府核发企业的用能总量指标额度为依据,实行核定配额使用(配额内不增加收费)、新增量有偿申购、超限额差别收费制度。
(三)配额核定
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和新增项目用能指标组成。
1.存量用能指标核定:以企业2012-2013年较高年份用能总量为基准值,结合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核定。
2.新增用能指标核定:根据节能审查文件或已批项目建设达产或投运情况,由企业自主申报,区经济商务局和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四)指标交易
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定价原则,基准价暂按100元/吨标煤执行。列入用能总量定额管理的企业,实施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新增用能项目指标实施有偿申购,企业通过申购或交易获得用能权配额证后,方可办理用能、用电事项。
1.增量申购:列入交易范围企业所有新增用能项目和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均需有偿申购,并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2.超额收费:当年度用能总量指标超过配额时,超额用能部分执行差别化收费。
具体办法按照《秀洲区企业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试行)》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经济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秀洲区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开展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企业认定和政策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秀洲区企业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各镇、街道、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所辖企业做好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经济商务局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分解落实全区用能总量指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交易平台,开展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业务办理、交易信息发布等;区财政局负责用能总量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区统计局负责企业能耗统计;电力部门负责电力消耗的统计和核实。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交易办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秀洲新区、秀洲工业园区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将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工作作为加大节能降耗,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要素竞争机制、倒逼机制等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秀洲区企业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试行)
秀洲区企业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试行)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定义
1.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总量指标,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周期内(通常为一年),直接或间接使用各类能源(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主要能源)的权利。企业的用能总量指标以用能总量指标配额证的形式确认。
2.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依法取得用能总量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3.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总量指标交易,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秀洲区行政辖区内企业进行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具体是指在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列入交易范围企业所有新增用能项目和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
2.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暂不适用本办法。
3.企业实行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节能降耗、有序用电等其他法定义务。
二、用能总量指标核定
(一)用能总量指标实行核定配额使用(配额内不增加收费)、新增量有偿申购、超限额差别收费制度。
(二)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和新增项目用能指标组成。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用能总量控制、优化资源配置要求,核定企业用能总量基准值、年度用能总量指标配额和有效期,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三)年度用能总量指标配额以企业2012-2013年较高年份用能总量为基准值,结合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核定。
1.绩效综合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单耗水平低于或等于秀洲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的(0.76吨标煤/万元,2010价,下同),按企业基准值的100%核定;单耗高于秀洲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但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9%核定;单耗高于秀洲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8%核定。
2.绩效综合评价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单耗水平低于或等于秀洲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8%核定;单耗高于秀洲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但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6%核定;单耗高于秀洲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4%核定。
3.绩效综合评价C类 (重点提升类)企业,单耗水平低于或等于秀洲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4%核定;高于“十二五”末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2%核定。
4.绩效综合评价D类 (落后整治类)企业,单耗水平低于或等于秀洲区“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90%核定;高于“十二五”末目标预测值的按企业基准值的88%核定。
(四)企业对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分配和核定的用能总量指标有疑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五)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纳入用能总量指标配额。
(六)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的有效期限与用能总量指标配额证期限一致。
(七)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按每年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作相应调整。
三、用能总量指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