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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浙江省“十二五”期间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指导意见》(浙卫发〔2012〕234号)、《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综委办[2014]8号)、省残联等五个部门《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27号)相关精神,切实解决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精神障碍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医治和康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一类救助对象。是指具有秀洲区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家庭成员或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以及列入“三老”人员、世久居对象、精简职工、困境儿童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二类救助对象。是指具有秀洲区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区域内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具有肇事肇祸严重倾向,需由公安部门对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和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三)三类救助对象。是指具有秀洲区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签订社区网络管理治疗或门诊定期复诊知情同意书,并经秀洲区康安医院确认,确实需维持服药治疗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一类对象救助标准
1.住院救助标准。因精神类疾病发作,入住秀洲区康安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医疗费等住院费用由区、镇(街道)分级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区民政救助50%,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50%;经批准须转往外地精神病院治疗,市内区外先由个人自费10%,市外先由个人自费20%,剩余部分由区民政救助50%,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50%。
2.门诊救助标准。因精神障碍疾病在秀洲区康安医院门诊治疗所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药品、诊疗费及化验检查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病种医保报销后实行全额保障。确因病情需要,必须转诊至上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需经区康安医院批准后,由区康安医院根据门诊发票与患者进行结算。
(二)二类对象住院救助标准
因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具有肇事肇祸严重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和强制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的(指由民政部门鉴定其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300%以内的困难家庭),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相关费用由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监护人各承担25%,区民政承担50%。
(三)三类对象门诊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