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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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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的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秀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管理。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的监督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制定本村居民建房实施方案及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原则: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在规划范围内,允许跨村、跨组集聚。

1.城镇规划区内,除危房加固维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鼓励向新市镇社区集聚。

2.城镇规划区外,引导进入新市镇社区、新农村社区和美丽乡村点,涉及美丽乡村点的,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可以实行原地翻建,也可以引导进入新市镇社区、新农村社区。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限制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垂直投影计算。新市镇社区和新农村社区内建房应以多联排和多层公寓为主,引导建设小高层或高层公寓;美丽乡村点内建房可以独栋和双联排为主,引导建设多联排住宅。

(三)拆旧建新原则:农村居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在新房开工建设前拆除原有住宅,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依法审批原则:严格按法定面积、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审批农村居民建房,规范审批管理。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已编制实施的农村居民建房实施方案,确定每年的建房户名单和时序安排,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及时将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的家庭人员情况、建房用地面积、建房位置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以“户”为单位,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户型面积标准如下:

1)小户(三人及其以下),城镇规划区内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大户(四人及其以上),城镇规划区内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第七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首先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居民建房应严格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多联排建房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檐口高度(按室外地坪至檐口顶计)不得超过13.2米;双联排房及单体独栋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檐口高度(按室外地坪至檐口顶计)不得超过12米。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2)申请人为经户籍管理部门确认的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以外的(即原非农户口);

3)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4)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建造住宅后,不具备分户条件(子女与父母分户的、兄弟姐妹未达到法定婚龄分户的)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建造住宅的;

5)夫妻双方在各自属地分别申请的;

6)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和宅基地的;

7)征地拆迁已安置的;

8)四至不清,土地有争议、纠纷的;

9)夫妻离婚未满3年申请宅基地的(一方再婚未满2年);

10)其他规定不应建房或安排宅基地的。

第九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凡符合条件,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建房用地面积按照当地村民用地标准执行。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建房用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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