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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
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建筑市场秩序,健全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招投标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和《嘉兴市秀洲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秀洲政发〔2013〕3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信息管理、信息运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市场主体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工程咨询中介单位等参与招投标的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区范围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在进行招投标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招投标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及信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职责:
1.负责本办法贯彻实施的综合协调,负责对各类招投标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管理和运用的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协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交易市场内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负责审核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
4.负责对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区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职责:
1.负责本办法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作机制;
2.负责确定本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3.负责本行业市场主体行为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本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负责对其他相关部门报送的本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是否记录不良行为及公示等处理决定;
5.负责本行业市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及时记录本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
6.负责将本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信息及公示内容及时报送区公管委备案。
(三)区监察、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职责:
1.负责本办法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作机制;
2.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并报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职责:
1.负责本办法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机制;
2.负责维护全区招投标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
3.负责维护全区招投标交易市场不良行为的公示及查询平台。
第五条 涉及招投标市场的不良行为包括:
(一)招标人(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应列为不良行为纪录:
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故意隐瞒项目的真实情况或擅自改变已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的;
3.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
4.未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5.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或者接受投标人贿赂的;
6.未按规定期限招标或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7.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所有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或者未经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的;
8.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与中标人订立阴阳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协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9.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应列为不良行为纪录: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3.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投标的;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不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正式投标人无故多次不参加投标的;
6.在投标中互相串通,任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7.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的;
8.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管理机构行贿谋取中标的;
9.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10.应履行廉政责任而不履行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1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12.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或者不认真履行合同,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位,不守诚信,损害交易对方权益的;
13.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到位或擅自变换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14.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15.监理、施工单位不按规范程序报验工程项目、验收隐蔽工程,或者对投诉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16.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拖延工期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17.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公管办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罚的;
19.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应列为不良行为纪录:
1.未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而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3.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