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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08〕109号
现将《信息采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县局联系。
附件: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信息采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提高征管信息质量和使用效率,推动征管信息化进程,建立健全数据采集—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五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信息采集维护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一)内部信息是指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管理过程中采集到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认定信息、税收征收数据及掌握的纳税人经营信息和财务数据等,包括:
1.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2.纳税人的相关税收认定信息;
3.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征收信息;
4.发票管理及使用信息;
5、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
6.纳税人的减免、抵缓、退税信息
7.纳税人稽查信息。
8、其他信息。
(二)外部信息是指地税部门依托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和乡镇等有关单位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所获取的与纳税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种管理数据、审批信息等,包括:
1.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
2.国税部门的管理信息;
3.社保部门的登记信息;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信息;
5.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地税部门应依法获取实施税务管理所需的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保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信息采集是指地税部门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依法获取纳税人信息及进行相关认定的过程。信息采集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导入)工作,是保证数据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和规范的基础。
第五条 信息采集工作,可通过以下方式或途径进行:
(一)办税服务厅前台窗口接受纳税人的资料或涉税申请,获取相关征管信息;
(二)通过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和咨询、远程传输税控开票数据等途径采集相关征管信息;
(三)通过12366语音特服系统采集纳税人的咨询、举报等信息;
(四)通过日常征管、评估、稽查等活动主动了解和采集相关征管信息;
(五)根据工作需要,依照规定程序派遣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实地调查核实,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征管信息;
(六)通过召开税企座谈会等方式在与纳税人或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过程中获取纳税人的需求、意见等信息;
(七)对税源和收入分析、预测以及纳税评估、稽查等工作所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二次采集。
(八)通过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获取各种管理数据和审批信息。
第六条 信息采集工作的操作流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信息的采集
纳税人的基本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类型、营业执照信息、地址、法人代表名称、法人代表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主营范围、从业人员、会计制度、行业登记类型、银行账号等,由办证中心登记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设立申请及附送的材料审核并输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
纳税人的基本税源登记信息及报备信息,包括:房产税源情况、土地税源情况、车船税源情况、资源税税源情况及会计核算软件、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由各分局登记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他证件资料采集。
(二)纳税人税收认定信息的采集
纳税人的税收资质认定信息,包括小行业编码、定期定额户、所在片区、财政分片、是否纳税、申报方式、总分机构信息、税种登记、缴费登记、所得税征收方式、个税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全员申报、上报资料、非正常户、停复业、信用等级和外来户等信息,由日常税源管理岗根据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认定,并提交登记管理岗采集录入。
(三)纳税人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
纳税人申报征收信息,包括征期申报信息(电子申报信息、纸质申报信息)及征期缴纳信息、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信息、逾期申报及逾期缴纳税款信息、滞纳金征收信息等,由申报征收岗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采集。
(四)纳税人发票管理及使用信息的采集。
纳税人发票管理信息,包括发票的领购资格、领购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领购方式等,由发票管理岗根据纳税人申购发票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将发票核定信息输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
纳税人发票使用信息,包括发票缴销情况、使用情况等,由发票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已用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缴销登记表》,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将缴销信息采集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
(五)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的采集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包括销售情况、户籍变动情况、主要经营产品、经营项目、经营设备、工艺流程、计划开发投产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关联企业情况等,由日常税源管理岗根据日常征管和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通过《下户调查核实情况表》、《税情记事本》进行采集。
纳税人财务信息,包括缴纳税费情况、营业利润情况、应收账款情况,银行贷款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由日常税源管理岗根据纳税人上报的《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企业利润表》、《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动态采集,并按照各类预警指标对纳税人的财务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并结合其他途径及时筛选出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予以调查核实,同时提供日常评估对象或稽查案源信息。
(六)纳税人减免、抵缓、退税信息的采集。
纳税人减免、抵缓、退税及税前扣除项目等信息,由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报送的减免、抵缓、退税及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数据信息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
纳税人台帐信息,包括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减免税(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管理台帐,由日常税源管理岗根据纳税人减免、抵缓、退税及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审批情况进行采集。
(七)纳税人稽查信息的采集
纳税人检查信息,包括案件的来源、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稽查时间、稽查采取的措施、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违法的性质、处理意见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检查中发现的案源线索等,由稽查局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的基础上制作《询问笔录》、《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报告》、《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收集并输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
纳税人检查反馈信息,包括稽查处理结果、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稽查局案审人员在稽查审理结束后,通过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稽查建议书》进行采集。
纳税人履行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由稽查局执行人员在稽查执行结束后,通过制作《执行报告》进行采集。
(八)外部信息的采集。
外部信息由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负责采集。
县局各职能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责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定期采集日常管理信息。其中工商信息由征管科负责采集,国税部门的管理信息由计财科(信息中心)负责采集,社保部门的登记管理信息由税政科负责采集,其他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由职能部门根据需要负责采集。
特殊需求信息的采集,由信息需求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后,根据需求信息的特性,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采集。
各职能科室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进行外部信息的判别、比对与归类,采集过程中的技术支持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七条 根据征管业务操作流程,信息采集岗位对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后一环节的人员应该对以前环节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对缺失、不规范、逻辑错误信息退回上一环节补采。
第八条 信息采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应用系统的操作环节,为保证数据质量,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信息真实无误。
第九条 应不断提高数据集中度和信息共享度,科学归并各项业务的同类、同属性信息,避免基层重复采集、纳税人重复报送信息。
第十条 下户采集数据时应尽可能一次性采集完成所需的信息,避免出现一项信息多次下户或多项信息多次下户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 各岗位应按照信息采集工作职责,强化信息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收集、审核、录入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采集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 对采集、录入的征管信息,应依据信息的性质和有效期限定期对信息进行校验,校验可通过案头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发现的信息差错需要更正修改的,差错发现人员应填写《数据信息差错更正表》提出更改需求或建议,传递给原始录入岗位进行更改维护,原则上其他岗位不得自行更改。
由于软件等问题出现信息差错,需要修改软件或基础arg的,应填写《数据纠正表》或《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需求表》,统一由信息中心按权限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信息维护时要保证信息安全,对每一项维护都要有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