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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工程建设项目...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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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新昌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招投标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会员制管理。只有招标代理会员才有资格在县招投标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事宜。招标代理会员在进行招标代理前,应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代理核准事宜。

 

第二章  入市备案申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县招投标中心申请入会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入会申请书;

(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名单

(三)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县招投标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入会申请审核后,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准予入会备案。

第六条  准予入会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入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2万元会员保证金汇入县招投标中心银行账户,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第七条  代理会员需退会的,应当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县招投标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退会。代理会员退会后,自批准退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会。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招标时,必须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成员若干名,其中:

(一)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必须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承担300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代理时,必须组成6人以上的专职班子,其中2人必须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招标代理会员在向县招投标中心办理招标代理核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招投标中心招标代理会员入市代理核准书;

(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合同;

(四)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会员的权利:

(一)有获取县招投标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息的权利;

(二)有按照规定退会的权利;

(三)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招标代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对项目招投标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三)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接受县招投标中心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四)其他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奖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其进行扣分: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不采用县招投标中心范本的,扣1分;擅自改变范本或改变范本后未向县招投标中心说明理由的,每次扣1分;

(二)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或在投标申请、资格预审中以不正当理由排斥、限制投标人的,每次扣1分;

(三)在项目代理过程中,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申请、组织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每次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的,每次扣1分; 受理投标申请的专职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否则扣1分;

(四)在项目代理过程中,招标代理会员派遣的专职人员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经县招投标中心调查证实属于专职人员过错的,每次扣1分;违反县招投标中心管理制度,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等,造成招投标工作被动的其他情形的,每次扣2分;

(五)开标迟到、开标准备工作不充分的,每次扣1分;

(六)在编标中有缺漏或明显差错,其中差错绝对值累计占预算价的5%以上的,每次扣2分;

(七)将未注册的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进行执业的,每次扣3分;

(八)在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合同内容的,每次扣5分;

(九)未经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备案,擅自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的,每次扣10分;

(十)为招标人出谋划策,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每起扣10分;

(十一)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每起扣10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每起扣20分;

(十二)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情形的,每起扣20分;

(十三)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包括编制投标文件)的,每起扣20分;

(十四)在评标过程中泄露评委人员名单或暗示评委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每起扣20分;

(十五)与业主、投标人串通招投标的,每起扣20分。

第十四条  同一代理业务中涉及二个及以上扣分标准的,进行累计扣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会员年度内累计扣分达10分的,暂停会员资格3个月;年度内累计扣分达20分的,取消会员资格,没收全部会员保证金,并在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会员在招投标工作中能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并被采纳的或在招投标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县招投标中心将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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