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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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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然要求。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优化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新时期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要进一步整合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资源,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各方面对创业主体予以支持,大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富民、就业惠民。要拓展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等群体的就业工作。
(三)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每年将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就业重点援助人员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给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城乡就业、低收入群众增收以及就业服务均等化等内容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对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四)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允许创业者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减少注册登记审查环节,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要求。
(五)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退役士兵,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荣立三等以上战功的参战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上述对象自行落实商业贷款的,由财政提供贴息,贴息贷款的上限为5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对上述对象中的就业重点援助人员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牵头,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共同参与制定。
(七)就业重点援助对象范围:
1、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2、复员转业军人(含干部复员、转业志愿兵、转业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荣立三等以上战功的参战退役人员。
(八)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重点援助人员。对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重点援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重点援助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九)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乡镇(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序)等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重点援助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对安置就业重点援助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可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十)继续实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重点援助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50%确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七)至(十)条涉及就业重点援助人员的界定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重点援助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一)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满足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二)做好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衔接。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33号)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仍按原政策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2009年1月1日起,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策以本意见为准。政策的扶持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三)加强就业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依据《就业促进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建立和改造提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有形市场和网上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尽快将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村延伸。按照省市要求,争取在3年时间内全县上下建成“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街道)有网点,社区有窗口”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为加强就业管理,自2009年起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登记失业人员凭新办的《就业失业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重点援助人员在《就业失业证》上予以注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年检合格,可继续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2009年以后发放的《就业失业证》,持证人员失业时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十四)强化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和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所有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其中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城乡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培训后2年内在县内创业成功的,其培训费用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215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工参加县内企业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上述具体补助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辖区的促进就业工作。
(十六)县劳动保障、发改、经贸、教体、民政、财政、人事、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县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要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形成合力,推动全县促进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新闻宣传单位要广泛深入的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二○○九年九月七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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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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