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新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创建“平安新昌”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决定在全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调委会中实行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制度。现制订如下“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条件
1、乡镇(街道)调委会受理调解的民事纠纷,必须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调解成功,履行协议,案卷装订有序、归档及时。
2、村(居、社区)调委会受理调解的民事纠纷,必须做到有调解协议或有登记,履行完毕,材料装订成册。
3、属于重大疑难或群体性上访倾向的矛盾纠纷,应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必须有执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4、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奖励标准
1、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成功,有调解协议或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引导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每件奖励50元。
2、村(居、社区)调委会调解成功,有调解协议的,每件奖励30元;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引导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每件减半奖励;口头调解成功,有登记的,每件奖励5元,但奖励件数不超过总件数的30%。
3、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调委会调解成功的重大疑难或有群体性上访倾向的民事纠纷,每件酌情加奖30—50元。
4、对乡镇(街道)调委会,考核奖励分一、二、三等三个档次,标准为:一等奖:无集体上访事例,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事件;二等奖:无民转刑事件,到乡镇(街道)集体上访不超过1例,纠纷调解成功率95%以上;三等奖:无群体性事件,到县集体上访不超过1例,纠纷调解成功率93%以上。对上述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
三、奖励实施
县司法局成立考核组,开展集中评查、抽查,每半年对司法所申报奖励的调解案件进行一次分析、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1、奖励方法。考核组对司法所报送材料按奖励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书面审查,并结合走访当事人、到有关单位调查等形式进行抽查。
2、奖励认定。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成功,有书面调解申请、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书面调解协议,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履行完毕的民事纠纷;村(居、社区)调委会调节成功,有书面调解协议或登记并履行完毕的民间纠纷,确认为符合条件,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各种调解文书不全或未履行协议的,不予确认。其他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1)凡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案件的,每发现一件扣除该调委会三个案件的奖金,当年扣完为止。
(2)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未达到93%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除该调委会奖金总数的2%(以年终考核为准)。
(3)辖区内每发生一件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扣除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奖金总数的10%。
(4)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或防范、疏导、化解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扣除所在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调委会奖金总数的5%;
3、奖励的申报和发放。各司法所每年6月底和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各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卷材料列出清单,向司法局报送申请奖励;司法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年终综合考评,确定奖励金额,由司法所所长负责领取,乡镇(街道)调委会的奖金由乡镇(街道)调委会统一使用开支,村(居、社区)调委会的奖金按实发放到调解员。
四、奖励要求
1、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使广大村(居、社区)及其调解员全面了解和掌握考核的具体要求、内容和办法,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2、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要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奖励办法,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
3、县司法局要严格把好评定关,对司法所申报的调解案件,要按照标准要求逐件进行审核,严格把握奖励条件,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切实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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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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