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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新昌县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集聚集群,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有利于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有利于培育产业集群,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加快标准厂房建设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基本原则
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范围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多元主体投资建设,以租赁、转让形式为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提供生产经营的重要场所。标准厂房具有一般工业用房的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开展。
1、合理规划。标准厂房的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选址一般应在省级开发区以及产业基础和区位条件较好的中心镇工业集聚区内。
2、规模适度。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须在1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并按一次规划、整体实施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审批、建设、管理。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造并出租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
3、集约高效。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除机械、装备制造等特殊产业外,要求标准厂房的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
4、产业集聚。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都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50%,以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
5、功能配套。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行政办公、商务活动及仓储用房等配套建设,要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的设计与建设要充分考虑安全、消防、环保和交通等要求。建设规模较大、周边缺乏生活配套功能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科学合理地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生活服务设施。
6、科学管理。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标准厂房的管理运行机构一般由投资主体负责组建运作。对由多个主体共同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作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防止在同一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发生多头管理、分散经营、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现象。
三、建设要求
1、土地来源。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通过存量和新增用地两种方式解决,以盘活存量为主。盘活存量主要通过利用企业现有建设用地、集体留用地、回收地解决。
2、总体平面布局。标准厂房区以工业厂房为主,按照生产与生活相分离的原则,进行一定的功能分区,配套相应的办公、仓储及生活用房。
3、建筑风格。标准厂房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按多层布置,外形宜规整。建筑立面应简洁明快,符合现代工业厂区的整体风格。要注重建筑物外装饰的统一性和标志性,在表达企业个性的同时,注重区块内建筑物的整体协调。
4、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应严格按照工业用房标准建设,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严格执行“三同时”。标准厂房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适当的灵活性,层高设置应满足设备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厂房建筑采用的柱距、跨度、层高等需满足绝大部分工业建筑的通用要求。
5、生活设施。标准厂房区域内建造行政办公楼、仓储用房和集中规划建设与生产区隔离的共享设施性的职工宿舍及食堂,应符合规划规定要求。
6、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应按照标准厂房区域规划及建设要求,做好道路、电力、给排水、通信、电视等基础工程。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暗管排水;供水应采用工业和生活用水管道埋地敷设至各厂房和生活用房处;供电设施应根据生产需要配置,并留有余地,必要时允许入户企业单独立户;标准厂房区内配电房应独立设置,配电房至厂区建筑的低压配电线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并预留足够的电缆通道;通信及有线电视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在办公区和员工宿舍内应设置电话接口及有线电视终端。
四、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管理
1、项目审批。标准厂房建设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为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标准厂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一门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全程服务。项目业主统一向行政服务中心发改窗口报送申办资料,在项目业主申办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召集发改、经贸、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并签署意见。业主单位要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局初审,初步设计方案报发改局初审,初审后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召开项目联合评审会议,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同步审批。
2、建设管理。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办妥施工许可后即可开始施工,由县质监站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建设业主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半年内开工,在项目批文规定期限内竣工,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的,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建设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建设,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3、项目验收。标准厂房建设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行政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全县标准厂房建设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主要职责是做好全县标准厂房建设工作的指导、认定、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标准厂房建设步伐。
2、制定建设规划。通过三年努力,力争在全县建成30万平方的标准厂房。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集约高效、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等基本原则,根据产业集聚、招商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抓紧研究制定标准厂房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县财政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厂房建设。
4、引导多渠道投融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出售或租赁给企业用于生产。在积极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投融资渠道,通过多元化投资和多方式融资来解决标准厂房建设的资金问题。
5、做好招商招租工作。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等途径,加大宣传和招租工作力度。要组织举办各类专题招商活动,吸引广大中小企业及外来投资项目落户标准厂房。同时,要创新招商方式,积极探索推出“订单式”标准厂房。对于固定投资总额小于500万元或用地10亩以下的项目(企业),原则上只供房不供地。
6、规范运营管理。建立科学的运营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运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办事、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劳动用工、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及技术开发、产品检测等方面的服务。
六、扶持政策
1、优先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审批等各类手续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建设施工许可、质监等环节上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相关的行政性规费除工本费外留县部分全免。
2、新建标准厂房经竣工验收并用于出租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
3、对租用标准厂房6个月以上的,实行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关联企业间租用标准厂房的,不享受租金补助。
4、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按规定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分割。
5、标准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出租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房产税。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三年,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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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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