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基层政府开展法律援助的责任,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各项法律援助措施,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村的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作为一项扶贫济弱的“惠民工程”、“阳光工程”,在农村加以不断延伸和拓展,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纳入“五五普法”的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活动,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将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申请程序等公之于众,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阵地优势,通过典型案例报道,以案说法,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三、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
在认真执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7〕53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降限扩面,努力降低援助“门槛”;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扩大受案范围,逐步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的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家庭暴力案件等涉及民生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以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对于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其他案件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也可认定为经济困难。
四、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抓好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全面规范建立法律援助便民接待场所,按照标准,配强配好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服务设施,改进“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功能,继续在全县农村装挂“寻求法律援助,请拨“12348”的法律援助宣传牌,发放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方便农村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建设。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网,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创新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采取发放法律援助服务指南、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受理服务等方式,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使法律援助案件及时进入诉讼等法律渠道。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维稳作用。法律援助工作要积极参与到全县信访维稳工作之中,参与整顿和规范信访秩序工作,为群众解答涉法问题,解决信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创新农村法律援助方式,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县司法局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逐步建立农村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奖惩机制,对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县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民政、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掌握农村困难群众情况,采取相应便民措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大力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因法律援助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全部予以免除,形成全县的大援助格局,努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共同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二○○九年九月二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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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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