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综合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财政性资金的来源审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管理。属政府投资管理范围的项目,均统一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报。
(四)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建议书,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踏勘和县财政局资金计划审核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立项;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或虽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但规模、投资变化较大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立项。
(五)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过立项投资估算5%或投资增加超过200万元或建设内容、规模有较大变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
项目初步设计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进行编制。一般项目投资概算由县财政局核定,重大项目投资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结合初步设计评估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咨询评估,咨询评估结果征询县财政局意见后,作为审批初步设计的依据。经审核后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或投资增加超过500万元或建设内容、规模有较大变动的项目,须重新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
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动,确有必要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报。调整方案需增加投资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初审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凡未按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一律不得追加建设资金。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
(六)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建、交通、水利项目和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都须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组织、协调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列入县年度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和上年度重点工程前期工作项目计划内至少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中选定。
(七)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资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等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报批文本应附资质证书,盖有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八)切实加强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一般项目也可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进行,重大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专业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委托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强化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审查。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确认文件。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十)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还本付息、经营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确定的专门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
(十一)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实施招投标,重大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也必须实施招投标确定。
(十二)强化招投标预算造价审核。县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分解和招投标的预算造价审核。经过招投标后的中标价是办理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财政拨款。
(十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的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十四)实施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工程合同应当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十五)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组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公司,全权组织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代建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按各类资金来源的同比例到位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保障资金供给。县审计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
(十七)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十八)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要有选择地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经验与教训等,后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建成投运并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进行。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后评价管理工作。后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收集编制档案材料,按时上报统计资料。
四、加强和改进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二十)建立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考核办法。制订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考核办法,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建设管理、资金筹措和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按有关考核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二十一)建立和健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稽查。
(二十二)建立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机制。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结)算,送县审计局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县审计局应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跟踪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二十三)建立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职务犯罪预防体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建设程序,制订相关工作制度,加强监管,有效阻遏、防范职务犯罪。县检察院协同县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程序性监督,帮助堵漏建制,加强指导。
(二十四)建立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咨询、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因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失职、失责导致违反建设规划,或严重超出预算成本,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以提高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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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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