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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新昌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于印发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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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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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新昌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县地名普查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着眼基础、查漏补缺;注重质量、促进应用”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全县地名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类地名信息底数,着力解决地名管理及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工作水平,为全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普查目的
查清全县行政区域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建立现势性强、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推进我县地名信息化应用工作,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普查时间与范围
普查工作从2011年1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
本次地名普查范围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大门类11个大类、47个中小类,主要包括:
1.行政区域名称(县,乡镇、街道);
2.非行政区域名称(矿区,农区,林区,工业区、开发区);
3.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居委会);
4.居民点名称(居民住宅区、自然村落);
5.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街路巷,汽车站、停车场、渡口,桥梁、隧道);
6.水利、电力设施名称(井、水库、山塘、河道、涵闸、滞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变电所);
7.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名称(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
8.建筑物名称(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2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
9.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军事单位);
10.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
11.陆地地形名称(山脉、山峰、洞穴)。
四、普查方法与步骤
地名普查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普查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收集上报和核实、确认涉及本区域、本系统的地名信息资料;县地名普查办对所有地名信息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和审定。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月1日—6月30日)。
1.制定方案。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昌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绍兴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建立网络。成立新昌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县地名普查办,建立由各乡镇、街道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地名普查骨干组成的工作网络,落实普查人员。
3.财物保障。落实地名普查工作专项经费,配置相关工作设备。
4.动员部署。召开由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地名普查骨干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地名普查骨干参加的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及职责。
5.业务培训。组织各乡镇、街道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地名普查骨干进行业务培训,下发《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地名目录》和《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地名登记表》,将1.0版区域地名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交各乡镇、街道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校对、审定,明确乡镇、街道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收集上报的各类地名信息的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调查登记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普查工作以各乡镇、街道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责任单位开展调查登记工作。普查人员参考县地名普查办下发的地名信息资料,实地调查采集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全面细致地检查比对、查漏补缺;对责任范围内的地名信息资料进行调查登记,认真填写《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地名目录》和《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地名登记表》。
各乡镇、街道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责任范围内普查人员填报的地名调查登记资料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分类别、分乡镇汇总形成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上报县地名普查办。
第三阶段:核实建库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1.整理、核实各类信息资料。县地名普查办对各类调查数据,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对重要和有疑问的地名信息进行实地调查。对非标准地名根据国家、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编写地名普查目录。
2.开展外业调查。全面开展地名数据外业调查,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等。
3.进行图上作业。完成地名数据1:10000纸质地图图上标注和V3系统内1:10000电子矢量地图图上标注等图上作业。
4.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分类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
5.设立地名标志。依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由各乡镇、街道及成员单位对经地名标准化处理后的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1.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汇总整理地名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和各类成果表等,进行分类归档;做好地名普查工作总结;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2.检查验收。对地名普查成果开展自查,接受上级部门对我县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的复核、审查和验收。
3.上报归档。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普查成果,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阶段:成果利用阶段(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2年开展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利用工作,编印《新昌县标准地名录》、《新昌县标准地名图集》,深化地名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研制地名公共服务产品。
五、普查组织领导
建立新昌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设立县地名普查办,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部署第二次全县地名普查工作;
2.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承办省、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县地名普查办职责
1.提出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拟定第二次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3.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4.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和成果上报;
5.负责地名普查有关会议的组织和地名普查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
6.负责地名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7.负责建立第二次全县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
8.组织编制全县标准地名的图集等;
9.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指导地名普查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等。
县民宗局:负责庙宇、教堂等民族宗教场所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基本单位的有关信息资料,协助做好普查方法、技术规范的指导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规模以上企业名称等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学校、体育场馆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地名标准化处理后的有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县民政局:承担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县、乡级行政区划名称,民间组织名称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财政局:落实地名普查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除学校外)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城市建设中涉及地名变化相关资料提供,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桥梁)、公共停车场名称,辖区内路、街、巷名称,公园名称等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并设置有关地名标志。
县规划局:负责1:10000、1:500等比例尺地图的提供工作,协助做好地名GPS坐标测量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类(公路、汽车站、渡口、公路桥梁、隧道)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并设置有关地名标志。
县水利水电局:负责水利设施(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湖岛、井、泉、峡谷)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陆地地形(平原、盆地、沼泽等)及农场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陆地地形(山脉、山峰、森林、绿洲、洞穴)及林区、林场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文物古迹、纪念地、遗址名称等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风景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名称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并设置有关地名标志。
县工商局:负责专业市场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电力设施等相关信息资料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乡镇、街道土地权属界线图,矿区名称等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和普查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基本单位名称审核,提供代码等相关资料。
县人武部:协助做好特殊地区地名普查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落实普查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居委会)、自然村、居民点、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集镇范围内的道路、池塘等地名信息普查工作,填写普查登记表,按要求完成地名普查调查登记资料的审核和分类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县地名普查办做好有关地名的外业调查和实体测绘工作。
六、普查要求与保障
地名普查是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等级提升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名普查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组织、人员和经费三到位、三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工作班子,配备1—2名普查骨干,落实实地调查普查人员,全面进行调查收集和核实确认,安排足够普查工作经费,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效、顺利完成。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落实1名责任心强、精通业务的同志负责地名普查工作。县地名普查办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加强沟通联络,做好督促指导,开展检查验收,推进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将地名普查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对地名普查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督查通报。
(二)认真落实各项责任,有效保证进度质量。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乡镇、街道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务必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县统一部署,严格按进度、质量要求推进普查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对普查进度、质量的控制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各乡镇、街道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有上报资料必须符合《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保普查质量。县地名普查办要切实抓好所有地名信息资料的复检审定工作。
(三)充分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此次地名普查为契机,大力推进地名管理系统建设和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开发,加强部门之间地理数据的共享和整合,促进普查成果的有效应用。普查完成后,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地名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对辖区内变化(新增或消失)的地名,定期予以补更,完善地名档案资料,不断充实地名数据库,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主题词:民政  地名  普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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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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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 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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