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1〕48号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新昌县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新昌县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财政支农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4.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5.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昌县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包括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验收以及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县主管部门负责支农项目的筛选、立项、质量、进度及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支农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村级组织实施的支农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承担县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前置条件:
1.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并形成更新机制,及时报送财政局统一管理。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2.各主管部门应建立支农项目评选机制,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筛选,重大建设项目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并经实地考察,科学论证,择优筛选立项。
3.项目实施(建设)单位需按要求如实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如中央、省和市对申报的项目有其它特别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
1.各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县级以上支农资金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方案。
2.财政部门对初审方案会审后,联合行文统一报省、市相关部门。
3.申报省部级、市级支农资金的项目,由县主管部门负责草拟请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并设立项目审评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
4.申报县级财政资金项目,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年度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申报。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政府审批,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 对各主管部门利用预算内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内容比较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地方和直属单位的补助性项目,可适当简化、合并相关程序。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各级支农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经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发文下达建设计划后,项目实施(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设备)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 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购置,必须按照县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第十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建设)单位应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更正计划、措施等,并于原计划完成截止日后15日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在年度终了将未如期完成的项目汇总,于次年1月15日前送财政局,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监管与验收
第十一条 支农资金项目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县主管部门要落实一名人员为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中央、省、市和县下达有关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主管部门应指定有关业务科室、站(局)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由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科室、站(局)要协助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有关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的制订,进行技术指导、项目绩效评价和总结等工作。
第十三条 支农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1.组织项目验收的权限:
按规定由省(市)级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省(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省(市)授权或委托县级验收的项目,按省(市)项目验收办法由县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投资计划文件或经批准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自验)合格;按规定需审计的项目由县审计局或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系统整理所有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验收资料包括:项目申报文件及其附件,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调整批复文件,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及管理措施等文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初验(自验)报告,项目审计意见,项目后续管理(运行)保障措施等。项目财务档案和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3.项目验收:
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支农资金项目验收可视项目投资规模情况,采取专项检查、组成验收组验收等方式,验收时验收组成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完成、试运行及效益情况,项目区范围内农民代表对项目的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形成验收报告。
4.竣工验收报告由县主管部门存档,并按要求报送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5.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为加强新增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支农资金项目的作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应加强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明确产权和使用单位,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 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管
第十四条 支农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拨付相结合,主管部门应审核项目实施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及有关规定,提出资金拨(预)付方案,送财政局核拨。
中央、省、市级支农资金项目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下达和拨(预)付。
第十五条 支农资金的管理应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实行报账制的,应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支农资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定期对支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停止或追回(预)拨款:
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2.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3.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4.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5.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实行支农资金项目建设后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按照有关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考核。绩评结果作为以后支农资金分配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明确各农业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