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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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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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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监管,不断提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实施县委“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战略部署,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夯实基础、创新跨越,做到严字当头、加强整治,为保障新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质量安全作出积极努力。

二、目标任务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和行业自律,全面落实乡镇(街道)、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三方责任,积极营造“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努力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的体制、机制问题,着力构筑“本地自生性的质量安全预防网、针对输入性的质量安全隐患拦截网”两张防控网络,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加强网格化监管,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促进新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强化政策保障目标考核机制

1.各乡镇(街道)、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精神,不断加强本地区的食品监管和整治工作,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巡查和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专项经费保障,着力破解整治难点,切实解决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监管和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实施量化考核,各乡镇(街道)要将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年度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计划,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协管)工作机构,完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各村(社区)和辖区内企业,明确各村(社区)、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乡镇(街道)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实行质量安全分级联动网格化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协作、监督有力”的监管体制。

3.各乡镇(街道)、部门要结合“质量平安乡镇”创建、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的分片定责制,进一步推进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月报制,进一步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

(二)强化责任落实,不断健全分级动态监管责任机制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职能部门负监管职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动态监管责任。

1.落实乡镇(街道)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动态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质监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食品安全质监员作用,充分调动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主观能动性,落实责任、分片定责,不断扩大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提高监管有效性,确保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情况能及时掌握、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2.落实动态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组织定期抽查,及时掌握相关企业的各种动态情况。各食品监管相关单位要齐抓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3.强化企业作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主动把好产品质量关,主动上报各种动态情况,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搞好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健全五大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

1.完善食品监督检验体系。要将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列入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提高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频次,按季度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并加大对黄酒、肉制品、茶叶、新昌花生(小京生)、豆制品等重点食品的加严检验力度,确保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抽查覆盖面和定检率达到100%。

2.建立食品风险监控体系。根据全县定期监督及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分析报告全县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对日常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大案要案,要做到即时发现、即时查处、即时报告,及时消除重大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隐患。

3.完善不合格责任追究体系。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签订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书,督促其向社会承诺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对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进一步加大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力度,对监督检验产品不合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严重问题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的事故处理小组,落实“一把手”事故应急指挥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有序、高效、快速地开展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建立执法联动反应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对重大的食品质量问题或案件,由公安、农业、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

(四)认真排查隐患,不断推进食品质量全程监管机制

集中监管力量和检查时间,开展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和集中治理,全力抓好“三查、三建”,着力消除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1.查生产企业,督促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货台账与销售台账、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关键点控制记录、原料进厂与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产品留样、问题食品处理、产品召回记录及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和诚信档案。

2.查重点产品,建立重点检查和抽查制度。加大对高风险食品、假冒伪劣问题较多的食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的检查和抽查力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和潜在安全隐患,特别是黄酒、肉制品、茶叶、新昌花生(小京生)、豆制品行业的食品质量隐患,做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有效预防、降低食品安全危害的发生。

3.查重点地区和行业,建立联合检查和报告制度。将具有区域性集中生产特点的食品加工区作为重点地区,把生产加工集中度较高、质量安全风险大的食品加工业作为重点行业,防止出现区域性和行业性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和联动,落实质量问题较多的重点区域的重点整治责任。

(五)针对突出问题,不断加强重点食品治理整治机制

针对食品安全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

1.切实加强乳品监管。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 “十个一律”的要求,做好乳制品生产企业重新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进行严格的索证索票及三聚氰胺检验,确保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认真组织专项整治。重点对乳制品、黄白酒、饮用水、豆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蜂制品、茶叶、新昌花生(小京生)等重点食品,以及食品用塑包产品等食品相关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及时组织实施重大节庆、重大活动食品安全执法行动和政府“菜篮子工程”。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和标识管理等重点问题,严厉打击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利用标识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继续按照“十小”行业整治和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和规范,着力解决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3.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重点,对其进货台账、生产过程配料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生产许可必备保障条件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如实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坚决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假制劣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屡整屡犯、严重违法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

(六)注重宣传培训,不断深化食品监管能力提升机制

1.加强培训。组织开展“大检查、大培训、大比对”系列活动,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增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升食品生产监管一线人员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食品生产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教育,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2.强化宣传。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定和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及时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舆论氛围,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力度。

3.形成合力。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工作中注重协调配合,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召开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例会,严格按规定程序通报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不断提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合力。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食品生产 质量安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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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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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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