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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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
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83号),现就完善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作出如下通知: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
本县范围内,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由统一征地办公室确定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都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但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投保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按国家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精减职工除外。
二、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新标准缴费,享受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待遇
本通知实施后,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的人员,按新设标准(D档)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新设D档的缴费标准为26000元,待遇为420元/月。
今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缴费和待遇标准
原缴费标准调整为:A档由8000元调整为9000元,B档仍为15000元,C档由18000元调整为20000元。
原待遇标准调整为:原缴费2000元的由150元/月调整为200元/月,A档由230元/月调整为280元/月,B档由280元/月调整为330元/月,C档由330元/月调整为380元/月。
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从2011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发放。2011年1月1日以后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从享受待遇月份起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发放。
四、有关调标补缴的具体办法
本通知实施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如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允许在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新档缴费标准和原档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原参保被征地农民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养老保障待遇从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新标准待遇。补缴手续以行政村为单位办理。
本通知实施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按D档标准缴费,如有困难的,也可按调整后的A、B、C档标准选择其中一档缴费,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条件时,享受相应档次待遇。以后如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允许一次性补缴新档缴费标准和原档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享受相应档次待遇。
本通知实施前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在2011年11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通知实施后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须在土地征用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确因特殊原因要求补办的,由行政村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按年利率5%加收滞纳金。
五、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渠道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按2000元缴费的人员折算为3年10个月,按A档及以上缴费的人员统一折算为5年。选择B档及以上人员折算后,其与A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
六、其他
(一)被征地农民如符合享受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可同时叠加享受。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