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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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土地开发项目补助及奖励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土地开发工作,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的通知》(浙政发〔2009〕3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通知》(浙土资发〔200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土地开发项目补助及奖励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土地开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县加大土地开发工作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为经济建设提供了用地保障。但是,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越来越艰巨。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土地开发任务。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进一步推动土地开发工作,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进一步调整土地开发项目的补助及奖励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力度,我县的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继续实行补助与奖励并举的措施。
项目补助资金包括工程建设资金、资源补偿费、青苗处理费。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工程审计结果核定,如果审计结果超过中标价的则按中标价予以核定。在规划设计时,工程概算按工程建设难易程度、路、渠、坎配套设施及覆土等工程建设需投入的情况,原则掌握在垦造成水田的每亩不超过18000元,垦造成旱地的每亩不超过15000元。资源补偿费与青苗处理费根据地类(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按新增耕地面积二项合并计核,茶桑类园地每亩9000元,其他园地每亩7000元,林地和未利用地每亩5000元。
乡镇(街道)与国土系统的工作经费分别按每亩500元计核。涉及园地的项目按园地面积每亩200元工作经费结算给县农业局;涉及林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按每亩300元结算给县林业局作为工作经费,林地报批费用返还部分由县林业局拨付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用于森林植被恢复;测量设计、工程预概算、招投标、工程监理、审计等费用按每亩2000元拨付给乡镇(街道)统一掌握使用。
县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质量评比,如果被评为优质工程的项目(按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再按每亩1000元奖励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最高单个项目奖金不超过5万元。另外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及国土系统进行年度先进评比,对在土地开发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乡镇(街道)与国土系统的奖金总额分别按新增耕地每亩500元拨付。具体奖金发放由县耕保领导小组另行发文。
三、切实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
1.土地开发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申请立项的土地开发项目要求坡度在25度以下,原则上连片面积在30亩以上。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为林地的须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涉及园地的须由农业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河道、山塘水库管理范围的须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要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对符合立项条件的地块由乡镇(街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与规划设计,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立项后,委托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量清单,并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定标的。土地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今后,凡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竣工后一律不予验收。同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划设计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因地质地形、政策处理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则需立项单位批准同意。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项目责任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农业局要加强新增耕地质量的指导与管理。
3.项目竣工后,先由乡镇(街道)、项目所在村及监理单位会同国土资源所(分局)对项目工程进行自验,并出具自验意见。自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由乡镇(街道)委托审计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并整理相关验收材料及时上报县级初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合格后上报市级复验认定。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督促项目所在村处理好有关政策,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及时种植农作物,尽早发挥新增耕地的效益,防止出现抛荒现象。
4.项目通过市级复验认定后,县国土、财政部门根据地类、招投标、监理报告、工程决算、工程审计报告等综合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先拨付80%的项目补助资金。剩余的20%部分待一年后,经检查项目区范围内工程质量完好及农作物种植情况良好再拨付。若发现工程存在问题、闲置荒芜的需整改合格后再拨付。土地开发项目的各项补助款、工作经费、奖励及相关费用经县国土、财政联合核准后,由财政局统一拨付给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
5.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全县垦造耕地的数据库建设、规划编制及入库报备等工作,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财政另行核拨开支。如有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可向外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给予县国土资源局从调剂总款中提取不超过10%的工作经费。
6.各乡镇(街道)应切实负起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规定,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及时支付项目青苗处理费、资源补偿费、工程建设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为组织、实施、管理项目支出的直接费用,不能用于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费用支出,除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外,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缴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立项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原有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2011年新昌县土地开发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土地开发 奖励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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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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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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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85附件:2011年新昌土地开发目标任务分解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