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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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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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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已经第6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省和市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使管理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项目审批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分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四条 项目储备阶段。建立职能部门专人研究、项目单位主体谋划、业内专家参与合作的“三位一体”项目谋划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落实专人和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规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前期工作后,向发改部门申报,经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报县政府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前均可申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阶段。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程序:

(一)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年9月上旬前向发改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向国土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用地计划;

(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国土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三)由发改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提交县政府论证确定后,由县政府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但当年确需建设的项目,其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同时上报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文件;

(二)发改部门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意见,审核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四)发改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第六条 项目审批阶段。有关职能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有关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中的审批时间(不包括听证、招标、拍卖、咨询评估、鉴定、评审、公示、公告等所需时间)应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缩短。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发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建设项目相关前置审批阶段。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同时开展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审批工作(其中涉河、涉堤项目尚须进行占用水域审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分别在8个、10个、10个(登记表5个、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发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联合审批阶段。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同时受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发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初步设计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

(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阶段。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经公示并报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七)土地登记发证阶段。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核公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八)施工图审查阶段。相关职能部门(市政项目牵头部门为县建管局,水利项目牵头部门为县水利水电局,交通项目牵头部门为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或完成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建设工程报建备案阶段。建管等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即时即办。涉及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部门初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招投标管理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资料初审后,组织工程招投标,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相关职能部门(市政项目责任部门为县建管局,水利项目责任部门为县水利水电局,交通项目责任部门为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 监督检查阶段。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财务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纠正不力的,根据情况对项目业主单位予以责令整改、建议暂停拨款等处理。

第八条 竣工验收阶段:

(一)专项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档案等专项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二)综合验收。对具备综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三)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条件与竣工验收联合进行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第九条 合并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

(一)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合并审批的项目涉及规划、用地和环评等前置条件时,由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相关部门据此办理相关审查、审批手续。

(二)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应按照从优原则,做到后置部门提前介入审批过程,先期进行预审查,待项目业主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即予审批。

(三)推行联合审批,切实消除审批事项之间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作出明确的审查或审批意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作出,纪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

1.项目选址联合踏勘。由行政服务中心召集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出具联合踏勘意见书,以便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初步设计联合审查。由行政服务中心召集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凡是属于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初步设计文本),各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

3.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后,召集有关部门,对施工图集中进行确认,并印发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必须明确修改的内容和有关方的责任。项目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按照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毕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提高审批效率

1.规划、国土和环保等前置条件审批部门在依法的前题下,应积极探索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的新途径、新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项目前置条件的审批。

2.审批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示、论证、评估、签意见(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须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既合法合规,又高效便民。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主动整理、搜集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要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要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不得虚报、瞒报经济技术指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有违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符合条件但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审批事项,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五)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但在后续审批中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

第十三条 属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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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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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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