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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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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
福彩中奖彩王捐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福彩中奖彩王捐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6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新昌县福彩中奖彩王捐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福利彩票5.65亿元特大奖获得者捐赠的2000万元资金(以下简称捐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运行,保障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捐赠、公益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专项资金,是指我县福利彩票5.65亿元特大奖获得者捐赠的2000万元资金,以及捐赠专项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包括其他机构和个人所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捐赠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局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新昌县福彩中奖彩王捐赠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使用、管理捐赠专项资金的本县有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条 捐赠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二)结合全县老年人福利事业、困难儿童救助进展情况,合理安排使用;
(三)重点用于一次性救助,不实行重复救助;
(四)依申请审批,不申请不补助;
(五)根据捐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公开。
第六条 捐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捐赠专项资金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老年人福利事业和困难儿童救助。
第七条 捐赠专项资金用于老年人福利事业:
县社会福利院、县老年医院、乡镇五保供养机构、县老年体育场地设施等老年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适当进行补助;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老年协会等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捐赠专项资金用于困难老年人救助:
困难家庭老年人因病、因灾、突发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在享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后生活困难仍然无法缓解的,给予5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九条 捐赠专项资金用于困难儿童救助:
县儿童福利院、特殊教育机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适当进行补助。
困难儿童救助,对象包括:孤儿(包括父母双方一方死亡、一方失踪或出走的事实孤儿)、低保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困难家庭儿童、单亲家庭儿童、重特大病儿童、流浪乞讨儿童。困难儿童因基本生活、就学、突发意外事故而出现暂时困难的,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困难儿童助医标准: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有效医疗费用的按50%给予救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上述已经享受政府、慈善组织或个人资助的对象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条 捐赠专项资金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民政局根据全县老年人福利事业和困难儿童救助进展情况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请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资金原则上按年度计划使用,因特殊原因造成年度计划需大幅度调整的,应重新编制调整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资金年终结余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局在确保资金使用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等方式,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发挥资金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捐赠专项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决算书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材料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由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老年协会等补助经费,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服务老人名册、服务内容和方式、开展活动项目支出情况等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
(三)救助资金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发票,经其他部门报销的药费单据复印件和报销单,县级医疗救助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子女情况及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由民政局以现金形式进行救助,民政局应适时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民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局。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民政局单位帐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政局负责捐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对补助的范围、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局负责核算和管理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运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审计局应加强对捐赠专项资金的专项审计,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补助或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负责追回救助款物;申请人存在上述行为的,乡镇(街道)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资金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捐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捐赠专项资金拨付给非老年福利事业、困难救助儿童救助项目、单位或个人的;
(二)用捐赠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放贷、偿还债务的;
(三)用捐赠专项资金经商或开办经济实体的;
(四)违反捐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贪污、挪用、挤占捐赠专项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政府已经在实施的老年福利事业、困难儿童救助项目和措施,不因本办法而停止或减缓实施。捐赠专项资金全部使用完后,本办法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项,由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 资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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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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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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