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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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城区道路及公路运输撒漏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现将《城区道路及公路运输撒漏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城区道路及公路运输撒漏污染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控制运输撒漏污染,创造清洁、优美的城乡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基固本、堵源封尘、综合治理、从严管理、确保优良”的总体要求,通过专项治理基本控制城区道路及县道以上公路运输撒漏污染问题。
二、控制对象及治理范围
1.控制对象
从事易脱落、扬撒货物运输的车辆。
2.治理范围
城区主要道路及县道以上公路。禁止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及超限超载车辆进入城区和上县道以上公路行驶。
三、治理要求及控制措施
(一)治理要求。从事道路运输易产生脱落扬撒物的货运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防止造成路面污染。
1.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2.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不能实行封闭式运输的,货运经营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二)控制措施。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道路运输易脱落、扬撒物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违反公路管理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处以30000元以下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要求装载遗洒、飘散货物或者机动车载物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厢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扣留机动动车,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并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货运车辆在城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警告、罚款。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会议,迅速展开工作。
(二)检查与执法。自11月1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采取全天候、定点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农机管理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检查。结合建设工地、易产生扬撒物企业分布和运输车辆习惯行驶路线等实际设置检查点。
(三)源头管理。经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易产生扬撒物企业的引导和管理,督促企业规范处置和运输易扬撒物料。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拖拉机等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易扬撒物装载运输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运输撒漏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将治理工作摆上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确保运输撒漏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到位。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成立由县府办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经信、公安交警、道路运输、公路管理、城管执法、农机管理、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运输撒漏污染专项治理协调小组。
(二)各检查点要结合运输易脱落扬撒货物车辆的运输路线、时间,突出重点,灵活机动,加大重要时间段的检查力度,及时调整检查站点设置,防止车辆逃避检查绕行进入城区和公路。
(三)各部门要把运输撒漏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同治理超载超限工作结合起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格查处脱落、扬撒行为,杜绝私自放行等违规行为,确保整治效果。
(四)各检查点要建立专项治理集中整治期间情况每周报表制度,做到日有记录,周有报表,对在集中整治阶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及时上报。
(五)广泛宣传,通过不同形式,告知广大货运经营者应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局为重,遵守相关运输要求,规范装载,采取有效措施,自觉杜绝货物脱落、扬撒。
主题词:运输 撒漏治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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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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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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