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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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科学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及统筹内容
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
二、具体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二)工伤保险费率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1、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标准,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具体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2、基准费率:一类行业其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5%确定,二类行业其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确定,三类行业其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确定。
3、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原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以及新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前二年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支收比例),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浮动,以后每隔二年浮动一次。支收比例不到8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征收;支收比例为80%(80%)以上不到15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征收;支收比例为150%(150%)以上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办理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四)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绍兴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在绍兴市范围内住院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绍兴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参照我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五)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定点管理
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具体按绍兴市人力社保部门制订的定点管理办法执行。
(六)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工伤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按各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0.5%提取,具体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及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管理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工伤〔2008〕87号)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职工工伤待遇。
(二)积极协调。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县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和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工作。
(三)加强考核。县政府要将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
一类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社,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行业: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主题词:劳动 保险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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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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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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