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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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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促进中心镇、特色镇等乡镇发展的公益性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前期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县工业园区和县级以上中心镇根据授权办理各自辖区内的项目审批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建设、建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审计、环保、招投标、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县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县级各部门、乡镇及园区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草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上报调整方案,经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县发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重大项目可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县规划部门审核,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十九条 项目概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重大项目概算可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县发改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除项目征迁费用外,其他概算超过相应投资估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县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审查或进行行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概算发生较大变更时,应由项目业主和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共同提出变更方案报批。超过已批准概算10%或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经县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后,需报县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一)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工程,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批准投资概算的40%且预算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预算变更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量变更金额超过批准投资概算的30%,或预算变更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
除征迁费用外,项目其他变更额度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发改部门重新办理概算调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县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拨付制度,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按相关投资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单独设立基建财务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送审。经县发改部门审批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审计部门审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县审计部门备案。县审计部门应对备案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每年核查的项目不少于当年审计备案项目的三分之一。项目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工程款结算以审计部门结论为准。政府投资项目经审计后,如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项目业主单位在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超过部分核减额的10%上交县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土地复核、规划认可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涉及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水土保持、人民防空、安全生产、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应当由县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发改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抽调有关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督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县发改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五)工程已完工,项目业主单位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县发改、财政或审计部门书面延期同意,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超过3个月仍未送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评估结论意见、设计内容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10日发布的《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第25号令)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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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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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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