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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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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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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新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四条 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必需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临时救助管理、审批工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县财政暂按上年度在册常住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落实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商定财政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

(一)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 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严重慢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一般困难的给予300元,比较困难的给予600元,特别困难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一般困难的给予300元,比较困难的给予600元,特别困难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突发意外事故死亡,未获得赔偿、保险和救助金的,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损失情况和承灾能力给予每户800-15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因火灾事故无处居住的且必须重新修建房屋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修建房屋补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困难的,原则上由县关工委给予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情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新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表》。

在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相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正规发票,经其他部门报销的药费单据复印件和报销单,县级医疗救助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重新建房证明材料;子女就学情况及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2、调查。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3、审批。乡镇(街道)每月末将申请报告、审核意见汇总后集中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公示。乡镇(街道)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达不到社会化发放条件的,救助对象凭身份证到乡镇(街道)领取临时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前来领取的,可指定专人凭救助对象和本人身份证代领。

第十条 对因火灾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乡镇(街道)可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为体现救助资金发放公开、公正、公平,增加透明度,县民政局定期将所有救助对象名单、地址及救助金额在新昌民政网等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规范临时救助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形式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原则上每户家庭一年只能救助一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有就业能力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五)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六)家庭成员户籍虽未分户,但事实上已单独生活的成年子女及成员;

(七)家庭财产和银行存款余额明显高于全县平均水平一倍以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街道)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街道)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完善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民[2009]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公示样张

2.新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表

主题词:民政 救助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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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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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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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65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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