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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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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文件

新委〔20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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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科技支撑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依靠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和《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9〕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积极扶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

3.对新认定的市、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和1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市创新型企业和省、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30万元。

5.加大对成长型企业和创新型苗子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对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县创新型苗子企业分别在发展用地、厂房租用、财政税收、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扶持,具体按照《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实体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新委〔2012〕54号)执行。

二、鼓励企业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

6.县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

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攻关。每年设立3-5个高新技术攻关项目,经招标或择优委托,项目完成后,对承担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

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县每年在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下同)中选择10个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指导目录,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团队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其中项目带头人奖金不低于30%。

7.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8.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征营业税。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通过省级鉴定或国家认定的新产品(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火炬、星火计划项目,每项补助3万元。

10.鼓励申报专利和专利产业化。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受理后每项分别补助1500元、600元和500元。通过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再分别补助2000元、800元和500元。属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项分别奖励8000元、2000元和800元。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的授权。

三、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孵化器建设

11.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认定(包括列入上级科技部门建设计划或建设单位)的市、省和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研发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分别补助1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奖励1万元。

12.加强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创建高新技术领域的区域创新服务平台。县财政给予启动支持。

加强公共科技条件平台管理,促进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对现有的省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实绩予以滚动支持。

13.积极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发展科技成果评估、技术交易、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民营科研机构。县每年评选1-3家业绩突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给予1-3万元的奖励。

14.大力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县财政每年投入资金180万元,用于县科技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被认定为市、省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四、加强科技合作和成果转化

15.设立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人才对接;企业引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高新技术项目;引进大院大所共建创新载体。

县每年安排1-2次科技合作对接活动,开展科技合作、人才对接。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产业化,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高等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我县建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正常运作并成效显著的,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给予每家3-8万元的奖励。被列入省级共建创新载体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五、积极培育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16.积极培育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按照县委、县政府《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新委〔2011〕30号)执行。

六、实施科技目标责任综合考评

17.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一次,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县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18.实施乡镇(街道)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获得年度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一、二、三等奖的乡镇(街道),县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七、其他

19.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县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20.对特别重大的科技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21.同一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限(第6、10条,以及个人、社团、农业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我县建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等除外)。

22.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23.本《意见》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24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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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20124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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