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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文件
新委〔20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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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强实体经济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强县”战略不动摇,引导和鼓励企业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县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节余资金滚存使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由县政府公布。
2.加大对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扶持,设立产业投资资金,用于项目扶持。对在本县组织实施,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本县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重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10亿元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3.金融机构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新增贷款总额的30%,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战略性产业项目担保支持。
4.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用于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和培养以及新生代企业家的教育和培训。
5.立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加大科技创业中心建设,积极引进大院名校,深化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建设高层次研发机构,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有关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政策按照新委〔2012〕60号执行。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6.凡工业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4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优秀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杰出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功臣”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或者企业当年在境内外上市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杰出功臣”荣誉称号。对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50亿元,或者入库税收超3亿元的,授予企业经营者特别奖牌。以上荣誉获得者由县委、县政府授予金质奖牌。
7.对当年在境内外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且上市之前3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鼓励中小企业上规模
8.对当年新办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纳税5万元以上的(根据纳税清单审定),奖励企业经营者1万元。
9.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列入统计为准)且纳税3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者2万元。
10.对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4亿元的规模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设立“中小企业跨越奖”。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且当年在本县的入库税收超上年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
11.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对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年担保总额达到注册资本3倍及以上、信用评级3B及以上的民间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担保总额的60%以上投向县内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风险补偿一律冲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担保公司上交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年给予50%的奖励。
12.加大对成长型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当年列入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通过拍卖、转让、兼并等方式新增工业用地并达到相应投资强度要求的,由县政府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评估后,按拍卖、转让、兼并时评估价的30%,由县财政给予扶持。
四、加大对创新型苗子企业的扶持力度
13.对列入县创新型苗子企业的,培育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给予全额奖励。
14.县创新型苗子企业租用厂房100㎡以上,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补助5元。
15.鼓励担保机构为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机构为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如担保机构出现损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损失(不包括违约金及追偿损失的费用)审核确定,最高补助比率为50%,单笔最高限额为50万元。
16.县创新型苗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增工业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当年列入县创新型苗子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通过拍卖、转让、兼并等方式新增工业用地并达到相应投资强度要求的,由县政府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评估后,按拍卖、转让、兼并时评估价的15%,由县财政给予扶持。
五、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
17.凡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贴息,其中轴承、胶囊企业实施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4%贴息。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贴息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18.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设备租赁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租赁额的4%予以贴息。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补助5万元。
20.对通过国家认定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补助。
21.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推进标准化和品牌战略
22.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产品标准。凡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或主要负责起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订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凡参加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奖励3万元。
23.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4.凡注册一只商标,给予补助注册费用,其中国内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每只补助1000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只补助2250元,国外商标每只补助5000元。
25.对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 “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协会),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经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奖励30万元(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奖励1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协会)同类产品同一等级不重复计奖。对获得全国质量奖或省政府质量奖、省卓越经营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出口商品免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6.对列入省级信息化试点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试点企业基础上的示范企业再补助5万元。对国家级信息化先进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七、加快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7.为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对经行政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8.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国家中小型轴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9.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ASP)建设。对加入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注册费用二年内给予减半优惠,优惠费用由县经信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补助给注册企业(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
八、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30.对列入省级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绿色企业、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对获得“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31.对年耗标煤500吨以上或列入县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且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7%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2.对建设环保治污设施其减排量得到国家认可的企业,在对其减排量进行回购的基础上予以奖励,化学需氧量(COD)指标按0.5万元/吨、氨氮(NH3-N)指标按5万元/吨的标准予以奖励。
33.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按时完成拆除落后产能整体生产线的企业,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落后生产能力资产净值给予5%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发展
34.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范要求下,经规划许可,企业可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和生产性用房建筑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35.倡导“亩产效益”理念,在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根据单位用电税收、亩产税收、单位排污纳税综合排序,授予“亩产效益十佳企业”。
十、鼓励在外新昌籍客商回归发展
36. 开设在外新昌籍客商回归绿色通道,建立联系制度,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加快办理。
37. 自在外新昌籍客商回归成立企业之日起,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分别按当年对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40%、30%、20%奖励给企业。
38. 在外新昌籍客商回归实施重大项目的,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39.引进的新昌籍和县外境内总部企业按总部经济政策执行。
十一、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40.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经信局、商务局重点组织的境外展销,每个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对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局等重点组织的县外境内展销(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
41.对当年自营出口首次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位居全县前10位的企业,授予“自营出口十强企业”。
42.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县财政给予应诉费用的8%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县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贴。为应对贸易壁垒,支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建立对外贸易预警点,当年被新列为省级预警示范点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当年被新评为省级优秀示范点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二者不重复补助。
43.鼓励有条件企业创办境外企业,更直接地参与国际竞争。企业每新办一家投资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生产性投资企业或创办贸易公司并有出口实绩的,每50万美元投资奖励企业人民币1万元。获外经权的建筑企业,每家奖励企业人民币1万元。外经企业境外承包劳务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企业人民币2万元。对当年成功并购境外企业的,按并购额每达100万美元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
44.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使外贸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出口基地建设,鼓励建立各类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对当年获得上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县财政给予10%的配套资金。
45.对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按实到外资每达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当年以股权并购、增资扩股、利润再投资方式利用外资的,按实到外资每达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项目、项目地区总部,且当年实到外资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46.外商实际投资50万美元及以上、县外境内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免缴相关规费(除上缴国家、省、市外)。实行外商投资者“持绿卡”制,子女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并享有优先挑选学校的权利,就医由导医人员负责全程服务。各部门在管理和办事过程中给予优先。
47.服务外包政策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昌县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办发〔2012〕7号)执行。
48.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附则
49.同一企业奖励额度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留存部分(除第7、12、16条奖励外)。
50.对企业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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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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